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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吳欣哲

  • 被告
    鐘德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6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鐘德祥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2046號、第43161號、第43724號、第43738號、第44810號、第45192號、第49716號、第49898號、第50958號、第51540號、112年度偵字第176號、第871號、第2992號、第3704號、第13908號、第2199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受理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424號),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鐘德祥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鐘德祥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有預見提供個人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人士用以將詐欺贓款匯入後,再加以提領或轉匯,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竟基於縱使上開事實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3月、4月 間某日,以統一超商店到店方式,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寄送予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嗣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無證據證明鐘德祥行為時預見或知悉渠等係3人以上共犯),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時間,以如附 表所示之詐欺方式,對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實施詐術,使渠等陷於錯誤,匯入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至本案帳戶內,旋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出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鐘德祥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復有本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實施詐術相關對話紀錄、相關匯款證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察機關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 1.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主刑之重輕,依刑法第33條規定之次序定之;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2項標準定之,刑法第35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原則,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查: ⑴被告為本案犯行後,洗錢防制法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該條項移列條號為同法第19條第1項並修正為:「有第二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該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未達 新臺幣(下同)1億元之洗錢行為,雖最輕本刑提高至6月以上,惟最重本刑減輕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 ⑵被告為本案犯行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已於112年6月 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而該條項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需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始得減刑,減刑要件較嚴格;同法復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該條項移列 為同法第23條第3項並修正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 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尚須「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始得減刑,減刑要件更加嚴格。 ⑶113年8月2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之「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依立法理由說明:「洗錢犯罪之前置特定不法行為所涉罪名之法定刑若較洗錢犯罪之法定刑為低者,為避免洗錢行為被判處比特定不法行為更重之刑度,有輕重失衡之虞,…定明洗錢犯罪之宣告刑不得超過特定犯罪罪名之法定最重本刑」,可知該條項規定並非法定刑變更,而為宣告刑之限制,即所謂處斷刑;係針對法定刑加重、減輕之後,所形成法院可以處斷的刑度範圍。 ⑷被告本案洗錢財物未逾1億元,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中 之重罪,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行。經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並 未較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為本案犯行時即113年8月2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112年6月16日修正前同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處斷。 2.查被告將本案帳戶資料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告訴人36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至本案帳戶後,旋遭該集團成員轉出一空,已如上述。被告所為固未直接實行詐欺取財、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之構成要件行為,惟其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確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詐欺取財罪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之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 法第30條第1項前段、113年8月2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3.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係涉犯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等語,然本案一部詐欺方式 雖係利用網際網路以通訊軟體向各該被害人行使詐術,惟並非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核與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規定之要件不符;至其餘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所犯部分,卷內並無證據足認被告對於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詐欺手法有所預見,難認被告知悉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方式犯之,是本案尚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加重要件適用;公訴意旨此部分容有誤會,惟起訴之犯罪事實與本院上開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兩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又被告於偵查中就所涉犯行已為實質答辯,對被告防禦權自不生影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 4.被告以1個提供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對告訴人36人詐欺取財並洗錢,觸犯上開36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36個幫助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二)刑之減輕: 1.被告所為既係洗錢罪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 定,減輕其刑。 2.被告於審判中自白洗錢犯行,業如前述,應依被告為本案犯行時即112年6月16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 定減輕其刑。 3.被告有前述2種以上之刑之減輕(幫助犯、審判中自白) ,依法遞減之。 (三)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並考量被告犯後至本院準備程序中始坦承犯行,未與告訴人36人成立和解、調解或賠償渠等損害,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受僱從事綁鐵,月收入約4萬、5萬元,與祖母、伯父、兄同住,祖母需其扶養,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不予沒收之說明: (一)洗錢行為標的: 按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被告為本案犯行後,洗錢防制法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 行。修正前該法第18條第1項關於沒收洗錢行為標的之規 定,修正後移列條號為同法第25條第1項並修正為:「犯 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本案自應適用該修正後規定。告訴人36人遭詐取之款項,固為被告本案幫助洗錢之財物,惟該等財物已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出,業經認定如前,且被告僅係幫助犯,其罪責與正犯仍有別,若再就該等財物諭知沒收或追徵,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前段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二)供犯罪所用之物: 被告提供之提款卡,雖交付他人作為詐欺取財、洗錢所用,惟該等物品非違禁物,復未扣案,且係甚易申辦或取得之物,予以宣告沒收無法有效預防犯罪,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三)犯罪所得: 被告於警詢中供稱其未因本案行為而獲得酬庸、分紅、金錢或利益等語(見111偵44810卷第20頁、111偵45192卷第71頁、111偵51540卷第22頁),且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本案犯行實際上獲有報酬,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犯罪所得或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30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時間為民國,幣別為新臺幣): 編 號 被害人 (均提告) 詐欺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1 何世昌 藉由臉書投資廣告,自111年4月2日起向加LINE之何世昌,以LINE暱稱「李振義」、「助理曉怡」、「COINBULL客服」佯稱儲值虛擬貨幣至「幣牛」軟體進行投資可獲取利潤云云。 111年4月21日19時9分許 2萬9,400元 2 黃榮輝 自111年2月間起,自稱「建宏工作室老師(成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室助理「婉婷Wendy」,佯稱下載「創佳APP」操作股票交易可以獲取利潤云云。 111年4月20日9時48分許 5萬元 3 陳宗智 自111年2月22日起向加LINE之陳宗智,以LINE暱稱「助理~慧玲」佯稱會提供投資股票的標的,可下載「創佳APP」進行投資獲取利潤云云。 111年4月19日09時33分許 2萬6,000元 111年4月20日10時24分許 35萬6,000元 4 鄭雅婷 藉由成立股票群組,自111年2月21日起,於股票群組佯稱可將新臺幣儲值至投資網站,轉成類似遊戲幣方式下單投資股票獲取利潤云云。 111年4月18日9時27分許 5萬元 111年4月18日9時32分許 5萬元 111年4月19日9時9分許 5萬元 111年4月19日9時13分許 5萬元 5 林優妹 自111年2月21日8時58分許起向加LINE之林優妹,以LINE暱稱「吳梓萱」佯稱簽訂「證劵投資分成補償」契約並依指示至投資網站投資股票可以獲取利潤云云。 111年4月18日11時53分許 20萬元 111年4月19日11時4分許 7萬元 6 謝友蓮 藉由YOUTUBE投資股票廣告,自111年2月18日19時許起向加LINE之謝友蓮,以LINE暱稱「鴻圖大展」、「李佳薇」、「華平(劉經理)」佯稱下載程式投資股票可以獲取利潤云云。 111年4月18日10時20分許 3萬3,000元 7 吳慶隆 自111年4月7日起向加LINE之吳慶隆,以LINE暱稱「韓靜瑤」佯稱下載「華平創投APP」可以用低於市價之價格購買股票獲取利潤云云。 111年4月14日15時12分許 35萬元 8 陳登賢 自111年3月中旬起向加LINE之陳登賢,以LINE暱稱「韓靜瑤」佯稱下載「華平創投APP」投資股票可以獲取利潤云云。 111年4月14日15時7分許 100萬元 9 吳惠渟 自111年4月15日14時3分許前某時起向加LINE之吳惠渟,以LINE暱稱「李佳薇」、「華平(劉經理)」佯稱下載「華平創投APP」投資股票可以獲取利潤云云。 111年4月15日14時03分許 3萬3,000元 111年4月19日13時25分許 1萬3,000元 10 張恬維 自111年4月11日起向加LINE之張恬維,以LINE暱稱「劉予菲」佯稱至「創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可以獲取利潤云云。 111年4月18日10時13分許 5萬元 11 黃馨寬 藉由GOOGLE打工廣告,自111年4月3日起向加LINE之黃馨寬,以LINE暱稱「韓靜瑤」、「華平創投客服」佯稱至「華平創投」投資平臺投資可以獲取利潤云云。 111年4月18日10時57分許 10萬元 12 賴錝裕 自111年3月底起向加LINE之賴錝裕,以LINE暱稱「劉靜怡」佯稱投資股票可以獲取利潤云云。 111年4月18日14時18分許 5萬元 111年4月18日14時23分許 5萬元 13 李荃明 自111年4月18日19時24分許起向加LINE之李荃明,以LINE暱稱「黃琳恩」佯稱下載「創佳APP」可以用盤後議價方式購買更低價格之股票獲取利潤云云。 111年4月19日10時46分許 5,000元 111年4月19日10時52分許 4萬5,000元 14 王秀慧 自111年3月22日18時46分許起向加LINE之王秀慧,以LINE暱稱「柯楚涵」、「華平客服陳經理」佯稱按照投資網站資訊投資股票可以獲取利潤云云。 111年4月19日12時2分許 10萬元 15 陳麗蓮 藉由YAHOO投資股票廣告,自111年4月初起向加LNNE之陳麗蓮,以LINE暱稱「譚雅雯」佯稱下載「創佳APP」進行投資可以獲取利潤云云。 111年4月15日14時5分許 1萬元 111年4月18日11時35分許 1萬5,000元 16 江宗哲 藉由GOOGLE投資廣告,自111年2月10日起向加LINE之江宗哲,以LINE暱稱「劉靜怡」佯稱安裝「華平創投APP」投資股票可以獲取利潤云云。 111年4月15日13時52分許 5萬元 111年4月15日13時53分許 5萬元 17 溫政堂 藉由LINE免費直播教學廣告,自111年2月11日起向加LINE之溫政堂,以LINE暱稱「陳子怡」、「華平創投客服」佯稱有一個外資通道網站可以用低價購買股票獲取利潤云云。 111年4月18日10時39分許 32萬5,500元 18 王奕叡 自111年2月中旬起向加LINE之王奕叡,以LINE暱稱「李佳薇」佯稱加入LINE投資群組並下載「華平創投APP」進行投資可以獲取利潤云云。 111年4月20日8時56分許 30萬元 19 王國琴 藉由投資股票網站,自111年2月底起向加LINE之王國琴,以LINE暱稱「助理~慧玲」佯稱下載「創佳APP」投資股票可以獲取利潤云云。 111年4月20日11時58分許 20萬元 20 唐嘉蔚 自111年2月16日18時53分許起向加LINE之唐嘉蔚,以LINE暱稱「黃琳恩」佯稱依照指示投資股票可以獲取利潤云云。 111年4月15日13時19分許 4萬元 21 邱友霆 自111年4月初起向加LINE之邱友霆,以LINE暱稱「韓靜瑤」、「華平創投客服」佯稱簽訂「證劵投資分成補償」契約並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可以獲取利潤云云。 111年4月18日10時33分許 5萬元 111年4月19日12時5分許 14萬元 111年4月20日9時43分許 12萬元 22 陳振翃 自111年3月5日20時許起向加LINE之陳振翃,以LINE暱稱「劉靜怡」佯稱下載「華平創投APP」及以網路方式與「建宗操盤工作室」簽約,會提供股票資訊進行投資獲取利潤云云。 111年4月19日12時35分許 3萬元 111年4月19日12時44分許 5萬元 111年4月19日12時45分許 2萬元 23 朱定杭 藉由LINE投資廣告,自111年3月31日前某時起向加LINE之朱定杭,以LINE暱稱「劉靜怡」、「華平客服」佯稱加入群組依照指示操作,並至「華平創投」網站投資可以獲取利潤云云。 111年4月15日13時46分許 5萬元 111年4月15日13時47分許 1萬元 24 黃于哲 自111年2月24日起向加LINE之黃于哲,以LINE暱稱「譚雅雯」、「關穎珊」、「柳文雄」佯稱下載「創佳APP」及簽訂「證劵投資分成補償合作契約書」,依照指示投資股票可以獲取利潤云云。 111年4月20日11時33分許 4萬元 25 馬德威 自111年4月1日起向加LINE之馬德威,以LINE暱稱「吳梓萱」佯稱下載「創佳APP」投資股票可以獲取利潤云云。 111年4月19日10時24分許 5萬元 26 簡慧君 自111年2月8日起向加LINE之簡慧君,以LINE暱稱「黃琳恩」、「李建宏」、「陳傑生」佯稱下載「創佳APP」並簽訂「證券投資分成補償合作契約書」投資股票可以獲取利潤云云。 111年4月19日10時20分許 20萬元 27 林欽學 藉由傳送投資簡訊,自111年3月初起向加LINE之林欽學,以LINE暱稱「吳梓萱」佯稱加入投資群組依照指示投資股票可以獲取利潤云云。 111年4月19日11時37分許 30萬元 28 卓愛玉 自111年2月24日起向加LINE之卓愛玉,以LINE暱稱「諾依(Joey)」佯稱會幫忙操盤,可以加入投資群組投資股票獲取利潤云云。 111年4月20日10時10分許 5萬元 29 洪仕名 自111年3月中旬起向加LINE之洪仕名,以LINE暱稱「劉靜怡」佯稱加入分層補償玩法投資股票可以獲取利潤云云。 111年4月19日9時32分許 5萬元 30 鍾正國 自111年4月初起向加LINE之鍾正國,以LINE暱稱「韓靜瑤」、「華平創投客服」佯稱依指示投資股票可以獲取利潤云云。 111年4月18日12時53分許 5萬元 31 簡芝芬 自111年3月中旬起向加LINE之簡芝芬,以LINE暱稱「楚涵」、「華平客服陳經理」佯稱至華平創投網站投資股票可以獲取利潤云云。 111年4月20日11時6分許 50萬元 32 郭竤守 藉由LINE刊登股票資訊,自111年3月15日起向加LINE之郭竤守,以LINE暱稱「李佳薇」佯稱加入LINE投資群組並下載「華平創投APP」投資股票可以獲取利潤云云。 111年4月15日13時56分許 3萬元 33 黃少慈 自111年4月12日起向加LINE之黃少慈,以LINE暱稱「楚涵」佯稱下載「華平創投APP」進行投資可以獲取利潤云云。 111年4月15日13時58分許 3萬元 34 黃昆盛 藉由LINE股票投資廣告,自111年3月初起向加LINE之黃昆盛,以LINE暱稱「操盤顧問-劉鴻彥」、「華平(劉經理)」佯稱下載APP投資股票可以獲取利潤云云。 111年4月19日9時57分許 3萬元 35 劉耀霆 藉由傳送內容為操作股市交流及課程之簡訊,自111年1月14日起向加LINE之劉耀霆,以LINE暱稱「林夢茹」、「郭建宗」佯稱佯稱簽訂「證券投資分成補償合作書」並下載「華平APP」進行投資可以獲取利潤云云。 111年4月19日11時18分許 2,815元 36 謝季蓉 自111年3月間起向加LINE之謝季蓉,以LINE暱稱「柯楚涵」、「華平客服」佯稱可透過網站投資股票交易獲利云云。 111年4月20日11時8分許 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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