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胡昕宇(原名:胡志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昕宇(原名胡志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8475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3577號、29828號、第30884號、第32983號、第34411號、第34465號 、第34868號、第35213號、第36665號、第4400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胡昕宇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胡昕宇明知一般人在正常情況下,均得自行申辦金融帳戶領得存摺、金融卡或設定網路銀行使用,並無特定身分限制,若非欲隱匿個人身分、造成金流斷點,並無支付對價以使用他人帳戶之必要,且邇來詐欺案件猖獗,多利用人頭帳戶以規避查緝,而金融帳戶攸關個人債信及資金調度,茍任意交付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或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他人,該帳戶極易被利用作為詐欺犯罪及洗錢使用,在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供他人使用,可能遭他人利用於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並造成金流斷點,以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而該詐欺取財、洗錢結果之發生並不違背其自己本意之情況下,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下稱中國信託銀行)文心分行申請補發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金融卡,並申辦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後,即將本案帳戶之存摺、金融卡、金融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一併交予不詳之人使用,而容任該人或其轉手之不詳詐欺之人使用本案帳戶藉以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嗣不詳詐欺之人取得本案帳戶之存摺、金融卡、金融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杜氏榴、徐麗婷、盧佳芯、陳曉儀、張雅君、阮氏渥、林欣頤、李如玉、鍾玉萍、張慧怡、張華梅、王琪妮等人,致杜氏榴等12人分別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存款、匯款或轉帳至本案帳戶,該不詳詐欺之人再透過網路銀行將上開款項轉帳其他帳戶,而以該等方式造成金流斷點,掩飾或隱匿前開詐欺所得之去向(詳細詐騙方式、匯款或轉帳時間、地點、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證據: (一)被告胡昕宇於警詢、偵訊時供述其申請補發本案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後,即遭他人取走之情,及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杜氏榴(見北港分局警卷第99至102頁)、盧 佳芯(見偵36665號卷第79至80頁)、陳曉儀(見偵23577號卷第21至22頁)、張雅君(見偵29828號卷第42至43頁)、 阮氏渥(見偵30884號卷第21至23頁)、林欣頤(見偵34411號卷第21至29頁)、李如玉(見偵34465號卷第99至100頁)、鍾玉萍(見偵34868號卷第113至115頁)、張華梅(見偵35213號卷第27至28頁)、王琪妮(偵44009號卷第29至33頁 )、被害人徐麗婷(偵32983號卷第137至139頁)、張慧怡 (見偵34868號卷第139至141頁)於警詢時分別證述其等遭 詐騙而匯款或轉帳至本案帳戶之情。 (三)本案帳戶之客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各項申請、掛失止付、更換、查詢暨終止使用申請書、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及如附表相關證據資料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被告胡昕宇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提供本案帳戶予不詳之人,供不詳詐欺之人作為詐欺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取得財物,再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製造金流斷點之用,僅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或被告有參與詐騙被害人或提領贓款等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之情形下,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二)被告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為幫助犯,均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犯幫 助一般洗錢罪,在本院審理時自白犯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被告以提供本案 帳戶摺、金融卡、金融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之1個 行為,幫助不詳詐欺之人遂行詐欺如附表所示12位被害人,並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等犯行,乃以1行為同時 觸犯多次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未敘及被告提供帳戶幫助詐欺如附表編號2 至12所示被害人,並幫助掩飾或隱匿此部分詐欺所得去向之事實,惟被告此部分幫助詐欺及幫助一般洗錢犯行與前開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間,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業如上述,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一併予以審理,本院並已將被告此部分涉犯之事實告知被告,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併此敘明。 (三)被告前於108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37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9年8月31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為憑,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刑法第47條第1 項所規定之累犯;且考量檢察官具體說明被告前案與本案同為幫助詐欺犯罪,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請求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被告前案與本案同為提供金融帳戶供他人犯詐欺等犯罪,罪質相類,且係於前案執行完畢後1年多即再犯本案,顯見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有 特別之惡性,本案並無因累犯之加重最低本刑致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被告人身自由因而遭受過苛侵害之情形,爰依法加重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遞減之。 (四)爰審酌被告被告為82年次,供稱為碩士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任意提供金融帳戶供他人非法使用,助長不詳詐欺之人遂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犯罪,造成犯罪偵查困難,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已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並考量本案共計12位被害人遭詐騙,受騙金額甚鉅,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害情形非輕,惟被告本身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責難性較小,及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惟未能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本案被告否認其有因提供本案帳戶存摺、金融卡、金融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供不詳詐欺之人使用而獲有報酬,此外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本案犯罪而取得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 騙 方 式 存款、匯款或轉帳時間/地點 存款、匯款或轉帳金額(新臺幣) 相關證據資料 1 杜氏榴 (告訴) 不詳詐欺之人於110年9月28日透過社群網站臉書以暱稱「葉世傑」認識杜氏榴後,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sir」向其佯稱:可申辦帳號「金沙娛樂」網頁玩博奕遊戲云云,再自稱「金沙娛樂」客服要求其匯款至指定帳戶,致杜氏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地點存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0年12月30日11時47分,在新北市三重區中國信託銀行重新分行 5萬5,000元 「葉世傑」臉書、暱稱「sir」、「金沙娛樂」LINE帳號、「金沙娛樂」APP頁面、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2 徐麗婷(未提告) 不詳詐欺之人於110年12月間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威」與徐麗婷聯絡聊天後,向其佯稱:可操作「巴黎人」博奕網站獲利云云,再自稱「巴黎人KF」客服人員要求其匯款至指定帳戶充值,致徐麗婷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地點臨櫃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0年12月27日14時18分許,在南投縣埔里鎮埔里郵局 7萬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愛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與「巴黎人KF」、「陳威」之LINE對話紀錄 3 盧佳芯(告訴) 不詳詐欺之人於110年11月4日透過社群網站臉書以暱稱「林文傑」認識盧佳芯後,即以通訊軟體LINE向其佯稱:可投資「摩珀斯」投資平臺賺錢,並需匯款以取得彩金云云,致盧佳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地點臨櫃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0年12月28日14時12分許,在臺中市大里區元大商業銀行大里分行 5萬元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4 陳曉儀(告訴) 不詳詐欺之人於110年12月1日透過社群網站臉書以暱稱「張哲凱」認識陳曉儀後,即以通訊軟體LINE向其佯稱:伊在「澳門銀河娛樂有限公司」彩票大樂透公司工作,在該公司網站下注即可獲利云云,再先後冒稱彩票公司財務主管、金管局人員,要求其繳納海外保險費、安全帳戶費用等,致陳曉儀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地點臨櫃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0年12月30日11時32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玉山商業銀行三和分行 77萬元 陳曉儀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行動電話號碼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澳門銀河娛樂有限公司」委託擔保書、申請書 5 張雅君(告訴) 不詳詐欺之人於110年12月8日透過樂屋網以暱稱「豪杰」認識張雅君後,即以通訊軟體LINE向其佯稱:可加入https://www.henglong1.com/網站投資虛擬貨幣期貨云云,再自稱在線客服要求張雅君匯款至指定帳戶儲值,致張雅君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0年12月28日13時31分 20萬元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在線客服、LINE對話紀錄、樂屋網訊息截圖 110年12月28日13時35分 18萬元 110年12月28日13時45分 10萬元 110年12月28日13時46分 2萬元 110年12月29日15時58分 10萬元 110年12月29日16時許 5萬7,815元 6 阮氏渥 (告訴) 不詳詐欺之人於110年11月間透過社群網站臉書以暱稱「阿豪」認識阮氏渥後,即以通訊軟體LINE向其佯稱:伊公司在做六合彩,伊到香港出差時,董事長報明牌給伊,若匯錢給伊,中獎獲利時可分紅云云,致阮氏渥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地點臨櫃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0年12月23日14時2分,在高雄市苓雅區遠東商業銀行高雄文化中心分行 36萬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截圖、聊天紀錄 7 林欣頤 (告訴) 不詳詐欺之人於110年11月間透過交友軟體BeeTalk認識林欣頤後,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im陳」向其佯稱:註冊登入「摩根大通公司」網站進行交易,投資下注收益高云云,再自稱「摩根大通」網站客服要求其匯款至指定帳戶儲值,致林欣頤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至自動櫃員機轉帳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0年12月28日9時4分 3萬元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一心路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國泰世華銀行ATM交易明細、BeeTalk網頁資料、證件翻拍照片、「摩根大通」APP頁面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 110年12月28日9時6分 3萬元 110年12月28日9時7分 3萬元 110年12月28日9時8分 3萬元 8 李如玉 (告訴) 不詳詐欺之人於110年12月27日寄送簡訊予李如玉,嗣李如玉將對方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即向其佯稱:可註冊紓困貸款網站,匯款後即可入帳云云,致李如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地點以網路轉帳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0年12月29日9時49分 5萬元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港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明細截圖 110年12月29日12時35分 4萬元 110年12月29日14時38分 3萬元 9 鍾玉萍 (告訴) 不詳詐欺之人於110年11月15日透過社群網站臉書以暱稱「李英豪」認識鍾玉萍後,即以通訊軟體LINE向其佯稱:投資伊公司香港房地產的項目,即可得豐厚報酬云云,致鍾玉萍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地點轉帳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0年12月29日12時30分,在高雄市旗山區全家便利商店旗山車站店之自動櫃員機 3萬元 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鍾玉萍台新銀行存摺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龍肚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10 張慧怡 (未提告) 不詳詐欺之人於110年11月29日透過唱吧網站認識張慧怡後,即以通訊軟體WeChat暱稱「游悅人生」向其佯稱:可操作「奧特萊斯」投資平臺投資獲利云云,致張慧怡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轉帳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0年12月27日9時42分 5萬元 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北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WeChat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 11 張華梅 (告訴) 不詳詐欺之人於110年11月11日透過社群網站臉書以暱稱「李斌」認識張華梅後,即以通訊軟體LINE向其佯稱:伊因錢不夠支付賣電腦要交的稅金,需請其先匯款予伊云云,致張華梅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地點臨櫃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0年12月23日14時34分,在臺北市信義區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永吉分行 21萬元 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12 王琪妮 (告訴) 不詳詐欺之人於110年11月間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宏順」與王琪妮聯絡聊天後,向王琪妮佯稱:伊表哥為「米高梅」線上博奕網站高層,下注投資可穩賺不賠云云,再自稱「米高梅」客服要求王琪妮匯款至指定帳戶,致王琪妮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地點臨櫃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0年12月28日13時47分,在桃園市八德區八德高城郵局 50萬元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劉宏順」之照片、身份證、LINE對話紀錄與「米高梅」網站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