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楊政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5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政勳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2月8日112年度豐金簡字第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 :111年度偵字第43979號、111年度偵字第43999號、111年度偵 字第49977號、111年度偵字第5100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意旨略以:被告楊政勳可預見將個人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給身分不詳之他人使用,他人可能以該金融帳戶遂行財產上犯罪之目的及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基於縱有人以其交付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洗錢犯行亦不違背其等本意之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5月10日某時,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國加油 站豐原交流道站旁巷道內,將其所申辦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下稱兆豐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 分公司(下稱台新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收受,以此方式幫助該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前揭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至楊政勳如附表所示金融帳戶。嗣如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始知受騙,報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451 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定有明文;且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編 第1章及第2章之規定,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其認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之情形者,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 審判決,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項亦有規定。 三、查被告前因於111年5月間,將其向兆豐銀行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及密碼,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住處附近,交 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經檢察官於112年1月10日以111年度偵字第40652號提起公訴,於112年1月17日繫屬於本院,現由本院以112年度金 訴字第123號審理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及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在卷可參。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事實核與前案顯係被告以一行為所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為裁判上一罪之法律上同一案件,而檢察官則係於112年1月17日前案受理繫屬後,始就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於112年1月18日受理繫屬乙節,有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1月18日中檢永敬(同)111偵43979字第1129006542號函上之本院「收件之章」印文在卷為憑,是檢察官於前案繫屬本院後,再就同一案件之本案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顯係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上開說明,自應為不受理判決,並足認檢察官就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為不適當,而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本院合議庭爰依通常程序不經言詞辯論,逕為第一審不受理判決。又檢察官上訴意旨雖未指摘及此,惟原審未審酌上情,而為被告有罪之諭知,於法不合而有可議之處,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退併辦部分: (一)移送併辦意旨如附件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 (二)移送併辦意旨固然以該案與業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認屬想像競合而移送本院併辦。然本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部分,因重複起訴,本院依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業如前述,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455條之1第1 項、第3項、第452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是否 提告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被告之金融帳戶 報告機關 案號 1 柯慧宜 是 於111年3月26日某時,詐欺集團成員經由交友軟體「Sweet Ring」暱稱「陳錦山」結識告訴人柯慧宜後,加LINE好友後,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告訴人柯慧宜推薦投資網站,致告訴人柯慧宜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投資。 111年5月25日10時22分許 20萬元 被告前開台新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戶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111年度偵字第49977號 111年5月26日10時51分許 25萬元 被告前開兆豐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戶 2 施柏羽 是 於111年4月24日某時,詐欺集團成員經由社群軟體臉書暱稱「趙楚杭」結識告訴人施柏羽後,向告訴人施柏羽謊稱為澳門銀河娛樂有限公司統計部經理,可提供香港彩金遊戲管道云云,致告訴人施柏羽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下注。 111年5月27日14時40分許 39萬6000元 被告前開兆豐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戶 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 111年度偵字第51006號 3 陳新 是 於111年5月2日22時許,詐欺集團成員經由臉書暱稱「Angela Somido(Alegna))」結識告訴人陳新後,加LINE好友,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張」向告訴人陳新推薦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致告訴人陳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投資。 111年5月27日12時47分許 11萬2090元 被告前開台新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戶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111年度偵字第43979號 4 王瀚傑 否 於111年5月8日16時53分許,詐欺集團成員經由交友軟體「愛派族」暱稱「雅雯」結識被害人王瀚傑,加LINE好友後,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雅雯」向被害人王瀚傑謊稱為全職網拍者,可一起從事網拍賺錢獲利云云,並向被害人王瀚傑推薦網拍網站,致被害人王瀚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從事網拍。 111年5月26日12時14分許 3萬元 被告前開兆豐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戶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111年度偵字第43999號 111年5月26日12時15分許 3萬元 5 張馨云 否 於111年5月上旬某日,詐欺集團成員經由交友軟體「Pairs愛派族」暱稱「李文凱」結識被害 人張馨云後,向被害人張馨云謊稱為日盛證券分析師,加LINE好友後,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張馨云推薦投資網站,致被害人張馨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投資。 111年5月27日11時17分許 3萬元 被告前開兆豐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戶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111年度偵字第43979號 6 林冠伍 否 於111年5月26日某時前,詐欺集團成員經由交友軟體「愛派族」結識被害人林冠伍後,加LINE好友,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小雯」向被害人林冠伍推薦投資網站,致被害人林冠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投資。 111年5月27日11時40分許 5萬元 被告前開兆豐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戶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111年度偵字第43979號 111年5月27日11時40分許 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