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0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楊智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0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智鈞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4576號、112年度偵字第135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智鈞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楊智鈞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7分前某日起,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張淇鈞、詹捷晞(張淇鈞、詹捷晞所涉詐欺等罪嫌,經另案判決確定)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屬,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楊智鈞並提供其所經營之寰昇盛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分別稱寰昇盛中信、國泰帳戶)及其所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分別稱楊智鈞國泰、中信帳戶)帳號予本案詐欺集團作為收受款項之用。楊智鈞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詐騙方式,分別對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劉孟松等7人施用詐術,致劉孟松等7人陷於錯誤,各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款項匯入如附表一所示第一層人頭帳戶,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帳至如附表一所示第二層、第三層人頭帳戶,而轉入寰昇盛中信、國泰帳戶部分,由楊智鈞親自轉至如附表一所示第三層寰昇盛國泰帳戶帳戶、楊智鈞國泰、中信帳戶,或親自提領、指示不知情之友人林芠毅、員工吳念恩(林芠毅、吳念恩所涉詐欺等罪嫌,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提領款項後,交付楊智鈞,楊智鈞再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嗣經如附表一所示劉孟松等7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警方於111年10月12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楊智鈞位在臺中市西屯區永福路之居處,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楊智鈞固不否認其親自轉帳、提領或指示林芠毅、吳念恩提領之事實,惟否認有何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洗錢犯行,辯稱:我從事手機批發貿易,如附表一編號1至7匯入寰昇盛國泰、中信帳戶的款項,是手機買家所付款項,我再換成人民幣給大陸廠商進貨等語(本院卷第79 頁)。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於103年間已成立公司,後續沿革到寰昇盛公司,其從事手機維修、二手機維修、進出口業務有很長時間。於111年1月21日、1月22日、1月24日這3天,有朋友對被告稱公司尾牙要送員工手機,請被告幫 忙購買,被告也有提出111年1月23日貨運單及大陸華強貿易公司的對話紀錄,被告於111年1月23日收到160公斤的物品 ,約為200支手機之重量,被告只是單純手機業者,請為無 罪之諭知等語(本院卷第361頁、第362頁)。經查: ㈠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詐騙方式,分別對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告訴人劉孟松等7人施用詐術,致告訴 人劉孟松等7人陷於錯誤,各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款項 匯入如附表一所示第一層帳戶,該等款項經轉帳至如附表一所示第二層、第三層帳戶,而轉入寰昇盛中信、國泰帳戶部分,由被告親自轉至如附表一所示第三層寰昇盛國泰帳戶帳戶、楊智鈞國泰、中信帳戶,或親自提領、指示不知情之友人林芠毅、員工吳念恩提領款項後,交付被告等情,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且被告並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 ㈡由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第一層帳戶轉至第二層、第三層寰昇盛公司國泰、中信帳戶、被告國泰、中信帳戶之款項,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告訴人劉孟松等7人遭詐騙所匯款項 ,乃本案詐欺集團詐得之贓款,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為保障詐騙成果,理應選擇能夠充分掌握之帳戶,是若非被告主動提供前開帳號供匯入,殊難想像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願將詐得之財物平白轉匯至無法掌控之帳戶中。再由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層層轉帳金流可知,告訴人等遭詐款項於短時間內即遭層層轉帳至不同帳戶,與詐欺犯罪者對被害人施行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後,必須立刻迅速多層轉匯、領取犯罪所得,以免被害人察覺有異報警而凍結人頭帳戶,致詐欺犯罪者無法獲取詐欺所得,並以此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使警方難以追查等犯罪模式,如出一輒。 ㈢被告與辯護人雖辯稱、辯護稱如附表一「匯入第二層人頭帳戶、時間、金額」欄所示,轉入寰昇盛國泰、中信帳戶之款項為被告客戶購買手機之貨款,被告提領出係為向大陸廠商購買手機進貨等語。然被告於警詢、偵訊時稱:向我購買手機的人都是用Telegram聯繫,暱稱是英文字母,我忘了確切的名稱。是朋友介紹朋友來跟我買手機的,他們說是公司尾牙要送的,我要他們把錢給完我再進貨,之後有2個人到店 裡直接取貨,我只記得是什麼哥,本人姓名沒有看過,他們是口頭跟我確認還有傳訊息跟我確認,我沒有辦法提供訂貨資料等語(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124頁、第431頁至第438頁 、偵字第44576號卷三第13頁至第16頁)。觀諸附表一匯入寰昇盛公司國泰、中信帳戶之款項,總額高達600多萬元,衡 諸一般常情,對於金額如此龐大之交易,交易之雙方必當詳加確認交易對象,且多會簽立書面文件,約定交易手機品牌、規格、數量、支付款項金額、是否需支付訂金、交付、匯款方式、違約條款等內容,始足以保障自己之權益,被告卻對於交易對象之真實姓名、聯絡方式、係何公司訂貨、交易手機數量、總額等重要情節,均無法具體說明,更始終無法提供交易相關契約、訂單、收據以供核實,其所辯難認有所憑據。加以,證人即被告案發時所僱用之員工吳念恩證稱被告只有要求其去領錢,但沒有說是什麼錢,其沒有看到被告進出貨過等語(本院卷第316頁、第319頁、第320頁),如若 該款項為貨款,被告何以未向員工直接說明?或是請員工臨櫃大筆領款較為便利迅速?如於前開期間有大量手機進貨及交貨,何以員工並未看見或知悉?均證被告所辯可疑。再參以,被告所收受之款項,其不逕匯予大陸出貨廠商,反以層層轉帳、化整為零之提領方式、再將領得之款項轉換為人民幣,輾轉迂迴給付大陸廠商,亦與事理常情有違。另被告雖於偵查中提出其與「深港臺-(华强北客服)李S」之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貨運單、貨運物品翻拍照片(偵字第44576號卷三第17頁至第51頁),主張確實有進貨手機,然觀諸各張 貨運單,商品描述均為包裝袋,單價為0.33元,數量30件,總價為10元,要難認為進貨物品為手機,且貨運物品翻拍照片上更乏日期或可特定確為被告向大陸廠商購入支手機,是被告所提前開資料尚難採為對其有利之認定。被告之辯解要無可採,其提供上開帳號予本案詐欺集團,並為轉帳、提領詐欺贓款之行為,足以認定,且其所為該當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自屬前開2罪之正犯。 ㈣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此即所謂「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之法理;又刑法之「相續共同正犯」,就基於凡屬共同正犯對於共同犯意範圍內之行為均應負責,而共同犯意不以在實行犯罪行為前成立者為限,若了解最初行為者之意思,而於其實行犯罪之中途發生共同犯意而參與實行者,亦足成立;故對於發生共同犯意以前其他共同正犯所為之行為,苟有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則該行為即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應共同負責。又以目前遭破獲之電話詐騙集團之運作模式,係先以詐騙集團收集人頭通訊門號或預付卡之門號及金融機構帳戶,以供該集團彼此通聯、對被害人施以詐術、接受被害人匯入受騙款項及將贓款為多層次轉帳之使用,並避免遭檢警調機關追蹤查緝,再由該集團成員以虛偽之情節詐騙被害人,於被害人因誤信受騙而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後,為避免被害人發覺受騙報警,多迅速指派成員將贓款提領或轉出殆盡,為避免因於收集人頭帳戶或於臨櫃提領詐得贓款,或親往收取款項時,遭檢警調查獲該集團,多由集團底層成員出面從事該等高風險之臨櫃提款、收取款項、把風、轉交款項之工作,其餘成員則負責管理帳務或擔任居間聯絡之後勤人員。是依上開電話詐欺集團之運作模式,參照前述刑法共同正犯之規範架構,被告所為提供上開帳號供本案詐欺集團匯入詐欺款項,再將轉入之款項轉帳、提領之行為,乃本案詐欺集團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被告與參與犯罪者透過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均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在共同犯意聯絡下,相互支援、供應彼此所需地位,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共同詐欺之目的,自應就其於本案所涉之詐欺取財犯行、洗錢犯行所生之犯罪結果,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均負共同正犯之責任。 ㈤再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 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 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所明定。查本案係由被告將寰昇盛中信 、國泰帳戶、楊智鈞國泰、中信帳戶提供予本案詐欺集團,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話務機房人員對告訴人等施用詐術後,待告訴人等匯款至第一層人頭帳戶,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帳至第二層、第三層人頭帳戶,再由被告親自轉帳、提領或指示林芠毅、吳念恩提領,復由被告將提領款項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足見組織縝密,分工精細,自須投入相當之成本、時間,顯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者,而為有結構性之組織。且有對告訴人等施詐、轉帳、向被告收款等成員,堪認本案詐欺集團係透過縝密之計畫與分工,成員彼此配合,由至少3人以上之多數人組成(另案被告張淇鈞、詹捷晞所涉詐欺案中,部分被害人遭詐欺款項亦同樣匯入本案詐欺集團所掌控之本案附表一第一層人頭帳戶中,足認該2人亦同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持續以實施詐欺為手段而牟利之具有完善結構之犯罪組織。被告參與其中並負責上開分工,自該當參與犯罪組織之構成要件。 ㈥綜上,被告所辯顯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被告行為後法律修正之說明: 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4條、第8條規定於112年5月24日 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之修法係依照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刪除該條其他各項有關強制工作之相關規定,同條第1項及法定刑度均未修正 ,並無改變構成要件之內容,亦未變更處罰之輕重,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適用裁判時法。 ⒉刑法第339條之4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惟修正後之刑法第339條之4有關同條項第2款及 法定刑度均未修正,並無改變構成要件之內容,亦未變更處罰之輕重,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適用裁判時法。 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自同年8月 2日起生效施行,同條例第43條、第44條第1項針對詐欺獲取之財物或利益達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上,或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並犯同條第1、3、4款之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等,增訂特殊加重詐欺取財罪,於有前開條文所定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已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性質,為獨立處罰條文,乃被告行為時所無之處罰,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而予以適用之餘地,無 新舊法比較問題。 ⒋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 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 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本案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合於新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是依修正後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法定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35條規定之主刑輕重比較標準,新法最重主刑之最高度為有期徒刑5年,輕於舊法之最重主刑之最高度即 有期徒刑7年,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另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行為時法),修正後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 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中間時法);嗣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後條次移為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裁判時法)。查本案被告於偵查、審判中均未坦承洗錢犯行,無論修正前後均無自白減刑規定之適用。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本案應適用較有利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㈡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中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查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所實施之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本案為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依上說明,以本案詐欺集團對告訴人施詐時間先後認定,是被告本案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首次加重詐欺等犯行,即應併 論參與犯罪組織罪。 ㈢是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之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1、2、4至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起訴意旨就附表一編號3部分未論及參與犯罪組織罪名,尚有未合,應補充論罪法條如前。㈣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犯行,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就附表一編號3部分,被告以一行為同時犯參與犯罪組織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1、2、4 至7部分,被告皆以一行為同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4345號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書附表編號5部分為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 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 ㈦被告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7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 應分論併罰。 ㈧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非無工作能力,卻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為上開分工,其所為分工使本案詐欺集團得以遂行詐欺取財、洗錢行為,對於整體犯罪計劃之實現亦屬不可或缺,更同時增加檢警查緝犯罪之困難,侵害無辜告訴人之財產權益,嚴重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屬可議。另衡及被告犯後始終未能面對己過,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告訴人等遭詐騙數額非低,被告與告訴人林香吟成立調解,惟迄於本院宣判時付款期限尚未至,有本院113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2253號 調解筆錄在卷可參。復參以被告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與被告自陳大學肄業,從事手機維修,月收入3萬元,需扶養父母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360 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 之刑如主文。 三、沒收 ㈠犯罪所得之沒收 被告之楊智鈞國泰帳戶提供予本案詐欺集團供作匯入詐欺贓款之用,該帳戶於111年1月23日上午1時10分許曾轉帳5萬元至盧台欣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2分許提領2萬元,被告供稱5萬元係 償還其向盧台欣之借款,2萬元係供作個人私用等語明確(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119頁),是前開款項應認屬被告本案犯 罪所得,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洗錢財物之沒收 被告行為後,原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業經修正為同法第25條第1項,於113年7月31日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2項,關於沒收應適用裁判時法。又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參諸洗錢防制法第25條立法說明,係為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而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文字,似為處理經查扣之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沒收。至於業經轉出、提領而未經查扣之洗錢標的,仍應以行為人對之得以管領、支配為沒收之前提,以避免同筆洗錢標的幾經轉手致生過度或重複沒收之問題。查本案告訴人等匯入經被告親自、委由林芠毅、吳念恩提領之款項,除前開其本案犯罪所得7萬元外,其餘款項依據被告參與及分工角色, 當須上繳本案詐欺集團,且前開款項並未查扣,亦無證據證明該洗錢財物為被告所得管領、支配,依前說明,應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扣案物不予宣告沒收 ⒈扣案如附表四被告持有之物品,編號10、11、12、14為被告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櫃提領款項時使用,有提領影像、取款憑證照片在卷可稽(偵字第13581號卷二第191頁至第193頁、第315頁、第316頁),惟編號10、14 部分無從特定被告使用哪顆印章,又前開印章、存摺亦為一般生活使用之物,沒收並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是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其餘編號1至9、11、13、15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自無從為沒收之諭知。 ⒉扣案如附表五所示盧台欣、曾佳雯、林芠毅、另案被告張淇鈞所持有之物品,均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故不予宣告沒收。 四、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起訴意旨另認如附表一編號1部分亦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然被告參與犯罪組織為繼續行為,為免過度評價,原應就此部分諭知公訴不受理,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附表一編號1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不 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添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品瑜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二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二項、前項第一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入第一層人頭帳戶、時間、金額 第二層資金流向 第三層資金流向 第四層資金流向 第五層資金流向 1 劉孟松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3日上午9時許電聯劉孟松,先佯稱欠電費,復假冒「臺中第三偵查隊隊長」、「黃敏昌檢察官」,誆稱:帳戶涉及詐騙,需依指示配合清查帳戶財產及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劉孟松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匯款至右列帳戶中。 111年1月21日中午12時24分許轉帳100萬元,至張繼正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1月21日,提領11萬8,000元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4分許,轉帳48萬8,000元至任冠宇之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嗣經不詳之人提領 無 無 ③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1分許,自任冠宇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入186萬元,即下欄編號① ③金流去項同下欄 ③金流去項同下欄 ③金流去項同下欄 2 鄒清棋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LINE暱稱「修心養性」將鄒清棋加入「同舟共濟661」群組,並以LINE暱稱「助理COCO」、「BCH總經理」傳送BCH投資網站連結予鄒清棋,佯稱:依指示操作可獲利云云,致鄒清棋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匯款至右列帳戶中。 111年1月21日上午11時43分許轉帳20萬元,至任冠宇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1分許轉帳186萬元,至張繼正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1年1月22日上午1時26分許匯款100萬元,至寰昇盛國泰帳戶(起訴書附表未記載,應予補充) ①❶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分轉帳75萬5,000元,至任冠宇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❷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4分轉帳125萬元,至寰昇盛國泰帳戶。 ②111年1月22日上午9時32分許,轉帳150萬元,至寰昇盛中信帳戶。 ①❶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6分許自任冠宇左列中信帳戶,轉帳64萬元,至寰昇盛國泰帳戶。 ①❷⒈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7分許,自寰昇盛國泰帳戶轉帳50萬元,至楊智鈞國泰帳戶。 ①❷⒉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自寰昇盛國泰帳戶,轉帳38萬元,至楊智鈞中信帳戶。 ②111年1月22日上午9時35分許,楊智鈞提領150萬元。 ①❶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0分、下午4時9分許,楊智鈞自寰昇盛國泰帳戶,提領100萬元、1萬元。 ①❷⒈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1分、13分、15分、16分、17分許,林芠毅自楊智鈞國泰帳戶,提領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 ①❷⒉ A.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0分許,自楊智鈞中信帳戶轉帳10萬元、9萬元至洪端敏(林芠毅之母)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8分許,林芠毅自洪端敏中信帳戶提領10萬元,另轉帳5萬元、4萬元至楊智鈞指定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B.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3分許,吳念恩自楊智鈞中信帳戶提領2萬,9000元。 3 吳永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9日,以LINE暱稱「黃鈺涵」將吳永生加入LINE群組「共濟會福利交流群」。並於111年1月18日以LINE暱稱「李芯怡」傳送BCH投資網站連結予吳永生,佯稱:依指示操作可獲利云云,致吳永生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匯款至右列帳戶中。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7分許匯款27萬元 ②111年1月21日中午12時4分許匯款67萬5,000元 均轉入任冠宇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張鳴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9日後某時許,以LINE暱稱「林豪運」將張鳴泰加入LINE某名稱不詳之群組。復以LINE暱稱「安妮」傳送BCH投資網站連結予張鳴泰,佯稱:依指示操作可獲利云云,致張鳴泰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匯款至右列帳戶中。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8分許匯款99萬9,000元,任冠宇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5 林香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4日後某時許,以LINE暱稱「林豪運」、「助理-欣雅」傳送BCH投資網站連結予林香吟,復以LINE暱稱「BCH客服經理」聯絡林香吟,佯稱:依指示操作可獲利云云,致林香吟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匯款至右列帳戶中。 111年1月24日中午12時13分許匯款56萬元,至任冠宇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8分許轉帳150萬元,至寰昇盛國泰帳戶,旋再轉回任冠宇中信帳戶,於同日下午6時43分許,轉至寰昇盛中信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8時33分許轉帳50萬元,至楊智鈞中信帳戶。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8時34分許轉帳50萬元,至楊智鈞國泰帳戶。 ③000年0月00日下午8時35分、37分、38分、39分、40分許,林芠毅提領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8時35分許、37分、38分許、39分許、40分許,林芠毅提領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 ②❶000年0月00日下午8時53分許、54分、56分許,林芠毅提領10萬元、10萬元、10萬元。 ②❷000年0月00日下午10時49分許轉帳17萬元至楊智鈞中信帳戶,再於111年1月25日上午2時2分許,吳念恩提領12萬元、5萬元(起訴書附表未記載,應予補充)。 ②❸000年0月00日下午10時53分許,吳念恩提領3萬元。 無 6 邱玉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2月間,電聯邱玉鳳並將其加入LINE某共濟會群組,復以LINE暱稱「林豪運」、「蔡曉婭」傳送BCH投資網站連結予邱玉鳳,佯稱:依指示操作可獲利云云,致邱玉鳳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匯款至右列帳戶中。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許,存款27萬元,至任冠宇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許兩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9日後某時許,以LINE暱稱「助理小靜」傳送BCH投資網站連結予許兩傳,佯稱:依指示操作可獲利云云,致許兩傳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匯款至右列帳戶中。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2分許,匯款34萬5,600元,至任冠宇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不含沒收) 1 附表一編號1 楊智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2 附表一編號2 楊智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 附表一編號3 楊智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4 附表一編號4 楊智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5 附表一編號5 楊智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6 附表一編號6 楊智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7 附表一編號7 楊智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附表三: 編號 卷證 1 《證人證述》 一、證人即告訴人劉孟松 111.01.22警詢(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191頁至第195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鄒清棋 111.01.24警詢(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267頁至第270頁) 三、證人即告訴人吳永生 111.01.30警詢(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301頁至第303頁) 四、證人即被害人張鳴泰 111.01.29警詢(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323頁至第324頁) 五、證人即告訴人林香吟 111.02.02警詢(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339頁至第341頁) 六、證人即告訴人邱玉鳳 111.02.18警詢(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361頁至第363頁) 七、證人即告訴人許兩傳 111.01.27警詢(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385頁至第389頁) 八、證人即他案被告張淇鈞 111.10.12第一次警詢(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459頁至第476頁) 111.10.13第二次警詢(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491頁至 第496頁) 111.10.13偵訊(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803頁至第811頁) 111.10.06本院準備(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819頁至第825 頁)【他案】 九、證人即他案被告詹捷晞 *111.11.10警詢(偵字第44576號卷三第53頁至第64頁) 112.03.07偵訊(偵字第44576號卷三第75頁至第81頁) 十、證人盧台欣 111.10.12第一次警詢(偵字第44576號卷二第25頁至第26頁) 111.10.13第二次警詢(偵字第44576號卷二第27頁至第37頁) 111.10.13第三次警詢(偵字第44576號卷二第39頁至第40頁) 111.10.13偵訊(偵字第44576號卷二第125頁至第128頁) 十一、證人曾佳雯 111.10.12第一次警詢(偵字第44576號卷二第143頁至第144頁) 111.10.13第一次警詢(偵字第44576號卷二第145頁至第152頁) 111.10.13偵訊(偵字第44576號卷二第465頁至第467頁) 十二、證人林芠毅 111.10.12第一次警詢(偵字第44576號卷二第505頁至第527頁) 111.10.13第二次警詢(偵字第44576號卷二第539頁至第543 頁) 111.10.13第三次警詢(偵字第44576號卷二第547頁至第553頁) 111.10.13偵訊(偵字第44576號卷二第715頁至第721頁) 十三、證人吳念恩 111.11.21警詢(偵字第13581號卷一第541頁至第545頁) 2 《非供述證據》 一、中檢111年度偵字第44576號卷一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 ⑴(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103頁至第104頁、第105頁至第107頁、第109頁) ⑵(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111頁至第112頁、第113頁、第115頁) ⑶楊智鈞【指認自己、吳念恩、林芠毅、盧台欣】(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129頁至第130頁、第131頁至第133頁、第135頁) ⑷張淇鈞(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477頁至第478頁、第479頁、第481頁) ⑸張淇鈞【指認自己、詹捷晞】(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483頁至第484頁、第485頁至第487頁、第489頁) 2.楊智鈞之對話紀錄擷圖 ⑴與we chat暱稱「吳小恩」(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137頁) ⑵與we chat暱稱「Bc-Chen」(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141頁) ⑶手機telegram軟體與暱稱「消失的人」之對話紀錄【盧台欣自陳其為消失的人】(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145頁) 3.某人與鴻毅通訊有限公司負責人李明陽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138頁) 4.千元鈔票照片(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140頁) 5.敦泰建設退租委託書(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142頁) 6.暱稱「辛文忠新」之手機聯絡人資料(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143頁) 7.本院111年聲搜字001561號搜索票【楊智鈞】(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147頁至第149頁、第157頁至第159頁) 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111年10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楊智鈞;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00號1樓B室】(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151頁至第152頁、第153頁至第154頁) 9.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0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楊智鈞;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段00號6樓之15】(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161頁至第164頁、第165頁) *10.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177頁至第187頁) 11.告訴人劉孟松之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189頁)(同偵字第44576號卷二第295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197頁至第198頁) 12.劉孟松提供給詐騙集團成員網路銀行密碼翻拍照片影本(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199頁)(偵字第13581號卷二第159頁) 13.劉孟松手寫行動網銀及約定帳戶翻拍照片影本【張繼正】(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199頁)(偵字第13581號卷二第159頁) 14.劉孟松於LINE群組「公證協查」與LINE暱稱「張繼正」、「敏昌」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200頁、第203頁至第210頁)(偵字第13581號卷二第155頁至第158頁) 15.劉孟松手寫匯款帳號及約定帳號翻拍照片影本【侯定綸、林惠文】(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201頁) 16.劉孟松之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自動化服務設備轉帳約定申請書(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213頁) 17.劉孟松之111年1月14日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收款人:侯定綸,新臺幣296萬4500元(不含手續費)】(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214頁) 18.張繼正之中國信託銀行07507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⑴劉孟松 ①存入200萬元(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215頁至第216頁) ②存入100萬元(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227頁)(同卷第243頁) ⑵從任冠宇中信帳戶存入186萬【鄒清棋、吳永生、張鳴泰】(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279頁) ⑶從陳梅玉帳戶存入100萬元、198萬元、170萬元(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599頁至第601頁) 19.任冠宇之國泰世華銀行22570帳戶交易明細 ⑴從任冠宇國泰帳戶領出99萬4000元【劉孟松】(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217頁至第218頁) ⑵從任冠宇國泰帳戶領出10萬元「其中的7萬7000元」【陳梅玉】(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613頁) 20.任冠宇之中國信託銀行75550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⑴從張繼正中信帳戶存入75萬5000元【劉孟松】(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229頁) ⑵鄒清棋存入20萬元(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275頁至第277頁) ⑶張鳴泰存入99萬9000元(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329頁至第330頁)(偵字第13581號卷二第309頁至第310頁) ⑷吳永生存入67萬5000元(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305頁至第307頁) ⑸林香吟存入56萬元(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345頁至第347頁) ⑹潘文秀存入共10萬元(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671頁) ⑺許宸緋存入共20萬70元(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693頁) ⑻邱玉鳳存入27萬元(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367頁至第368頁) ⑼許兩傳存入34萬5600元(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397頁至第399頁) ⑽蔡民鋒存入100萬元(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647頁) *⑾李銘碩存入50萬元(偵字第44576號卷二第275頁) 21.寰昇盛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03535帳戶交易明細 ⑴從張繼正中信帳戶存入125萬元【劉孟松】(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231頁) ⑵從張繼正中信帳戶存入100萬元【鄒清棋】(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281頁) ⑶從張繼正中信帳戶存入60萬元【鄒清棋】(偵字第44576號卷二第413頁) ⑷從任冠宇中信帳戶存入100萬元【張鳴泰】(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331頁) 22.寰昇盛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14132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⑴從寰昇盛公司國泰帳戶存入150萬元【鄒清棋】(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295頁) ⑵從任冠宇中信帳戶存入55萬元【吳永生】(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309頁至第310頁) ⑶從任冠宇中信帳戶存入150萬元【林香吟、邱玉鳳、許兩傳】(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349頁至第350頁) ⑷從任冠宇中信帳戶存入150萬元【林香吟、邱玉鳳、許兩傳】(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369頁) ⑸從任冠宇中信帳戶存入150萬元【林香吟、邱玉鳳、許兩傳】(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401頁至第402頁) 23.楊智鈞之國泰世華銀行05318帳戶交易明細 ⑴從寰昇盛公司國泰帳戶存入50萬元【劉孟松】(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247頁) ⑵從寰昇盛公司中信帳戶存入5萬元【吳永生】(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311頁) ⑶從寰昇盛公司中信帳戶存入50萬元【邱玉鳳】(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371頁) 24.楊智鈞之中國信託銀行26461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⑴從寰昇盛公司國泰帳戶存入38萬元【劉孟松】(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257頁) ⑵從楊智鈞國泰帳戶轉帳2萬元【吳永生】(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315頁) ⑶從寰昇盛公司中信帳戶存入50萬元【林香吟】 (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351頁至第352頁) 25.洪端敏之中國信託銀行79224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⑴從楊智鈞中信帳戶存入19萬元部分【劉孟松】(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259頁) 26.盧台欣之中國信託銀行10330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⑴從楊智鈞國泰帳戶存入5萬元【吳永生】(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313頁至第314頁) 27.萊恩國際有限公司之三信商銀83883帳戶交易明細 ⑴從張繼正中信帳戶各別存入98萬元、180萬元、181萬元【陳梅玉】(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603頁至第606頁) ⑵從任冠宇中信帳戶存入100萬元【蔡民鋒】(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649頁至第652頁) ⑶從任冠宇中信帳戶存入84萬元【潘文秀、許宸緋】(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673頁至第674頁、第695頁至第696頁) ⑷從潘忠進台新帳戶存入148萬元【許萬得】(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717頁至第718頁) ⑸從游壹善永豐帳戶存入190萬元【田正超】(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759頁至第760頁) *⑹從黃廷軒永豐帳戶存入127萬元【林依華】(偵字第4457 6號卷一第737頁) 28.萊恩國際有限公司之兆豐銀行31651帳戶交易明細 ⑴從萊恩國際三信帳戶存入175萬元【陳梅玉】(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609頁) 29.張淇鈞之國泰世華銀行95179帳戶交易明細 ⑴從萊恩國際三信帳戶存入160萬元【陳梅玉】(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607頁) 30.張淇鈞之兆豐銀行80675帳戶交易明細 ⑴從萊恩國際三信帳戶存入180萬元【陳梅玉】(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611頁) 31.張淇鈞之華南銀行85324帳戶交易明細 ⑴從萊恩國際三信帳戶存入100萬元【蔡民鋒】(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653頁) 32.張淇鈞之台新銀行30985帳戶交易明細 ⑴從萊恩國際三信帳戶存入84萬元【潘文秀、許宸緋】(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675頁) ⑵從萊恩國際三信帳戶存入189萬元【田正超】(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761頁) 33.潘忠進之台新銀行04600帳戶交易明細 ⑴許萬得存入148萬元(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715頁) 34.黃子嘉之中國信託銀行93403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⑴何嘉祐存入共35萬元(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729頁) 35.黃廷軒之永豐銀行66607帳戶交易明細 *⑴林依華存入150萬元(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735頁) 36.游壹善之永豐銀行34821帳戶交易明細 ⑴田正超存入500萬元(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757頁) 37.全聯臺中樂業店111年1月21日ATM提領照片影本、全家超商臺中展欣店111年1月21日ATM提領照片影本、全家超商太平樹孝店111年1月22日ATM提領照片影本、萊爾富超商太平新福店111年1月22日ATM提領照片影本【附件10】(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219頁至第225頁) *全聯臺中樂業店111年1月21日ATM提領照片影本、全家超商臺中展欣店111年1月21日ATM提領照片影本、全家超商太平樹孝店111年1月22日ATM提領照片影本、萊爾富超商太平新福店111年1月22日ATM提領照片影本【附件4-1】 38.國泰世華銀行黎明分行111年1月21日提領照片影本【附件11】(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233頁至第237頁) *國泰世華銀行黎明分行111年1月21日提領照片影本【附件4】(偵字第13581號卷二第191頁至第192頁) 3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11年1月21日取款憑證影本2張【新臺幣100萬元;1萬元】(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239頁) 40.統一超商旱溪東門市111年1月22日ATM提領照片影本【附件12】(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241頁) *統一超商旱溪東門市111年1月22日ATM提領照片影本【附件4-2】(偵字第13581號卷二第195頁) 41.全家超商臺中俊美店111年1月21日ATM提領照片影本【附件13】(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249頁至第255頁) *全家超商臺中俊美店111年1月21日ATM提領照片【附件5】(偵字第13581號卷二第199頁至第200頁) 42.統一超商新西屯門市111年1月21日ATM提領照片影本【附件14】(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261頁) *統一超商新西屯門市111年1月21日ATM提領照片【附件5】(同偵字第13581號卷二第201頁) 43.統一超商新西屯門市111年1月21日ATM提領照片影本【附件15】(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263頁) *統一超商新西屯門市111年1月21日ATM提領照片【附件5】(同偵字第13581號卷二第203頁) 44.告訴人鄒清棋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265頁) 45.鄒清棋之大園區農會111年1月21日匯款申請書【收款人:任冠宇,新臺幣20萬元】(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271頁) 46.鄒清棋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273頁) 47.國泰世華逢甲分行111年1月22日ATM提領照片【附件19】(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291頁至第293頁) *國泰世華逢甲分行111年1月22日ATM提領照片【附件9】(同偵字第13581號卷二第271頁) 48.中國信託銀行黎明分行111年1月22日提領照片影本【附件20】(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297頁至第298頁) *中國信託銀行黎明分行111年1月22日提領照片影本【附件12】(同偵字第13581號卷二第273頁至第274頁)(同卷第315頁至第316頁) 49.告訴人吳永生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299頁至第300頁) 50.統一超商新西屯門市111年1月22日ATM提領照片【附件22】(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317頁至第319頁) *統一超商新西屯門市111年1月22日ATM提領照片【附件11】(同偵字第13581號卷二第297頁) 51.告訴人張鳴泰之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321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327頁) 52.張鳴泰之合作金庫銀行111年1月19日匯款申請書【收款人:任冠宇,新臺幣99萬9,000元】(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325頁) 53.告訴人林香吟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337頁) 54.林香吟之臺灣土地銀行111年1月24日匯款申請書【收款人:任冠宇,新臺幣56萬元】(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343頁) 55.林香吟之臺灣土地銀行111年1月25日匯款申請書【收款人:廖登峰,新臺幣50萬元】(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343頁) 56.統一超商逢源門市111年1月24日ATM提領照片【附件26】(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353頁至第357頁) *統一超商逢源門市111年1月24日ATM提領照片【附件15】(同偵字第13581號卷二第377頁至第378頁) 57.告訴人邱玉鳳之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359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365頁)(同偵字第44576號卷二第671頁)(同偵字第13581號卷二第386頁至第頁) 58.全家超商臺中俊美店111年1月24日ATM提領照片【附件27】【從國泰銀行楊智鈞帳戶提領新臺幣30萬元】(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373頁至第375頁) *全家超商臺中俊美店111年1月24日ATM提領照片【附件16】(同偵字第13581號卷二第393頁) 59.國泰世華銀行健行分行111年1月24日ATM轉帳照片【附件28】(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377頁) *國泰世華銀行健行分行111年1月24日ATM轉帳照片【附件17】(同偵字第13581號卷二第395頁) 60.國泰世華銀行健行分行111年1月24日ATM提領照片【附件29】(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379頁至第381頁) *國泰世華銀行健行分行111年1月24日ATM提領照片【附件18】(同偵字第13581號卷二第397頁) 61.告訴人許兩傳之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383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393頁) 62.許兩傳之111年1月24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收款人:任冠宇,新臺幣34萬5600元】(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395頁) 63.統一超商新西屯門市111年1月24日ATM提領照片【附件30】(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403頁至第405頁) *統一超商新西屯門市111年1月24日ATM提領照片【附件19】(同偵字第13581號卷二第419頁至第420頁) 64.扣押物平板電腦翻拍照片【KYC認證擷圖資料】(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497頁) 65.HYDAX交易訂單網路頁面擷圖 ⑴任冠宇(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498頁至第500頁、第505頁至第507頁) ⑵游壹善(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500頁至第502頁) ⑶張繼正(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503頁至第505頁、第508頁至第512頁) ⑷潘忠雄(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513頁至第515頁) ⑸黃廷軒(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515頁至第517頁) 66.現場照片(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559頁至第564頁) 67.扣押物翻拍照片(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565頁至第574頁) 68.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575頁至第585頁) 69.國泰世華銀行111年1月18日提領照片影本【附件1】【從國泰商銀張淇鈞帳戶提領新臺幣160萬】(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615頁至第617頁) 70.國泰世華銀行111年1月18日取款憑條影本【張淇鈞】(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617頁) 71.第2層人頭帳戶資料【三信商銀,萊恩國際有限公司】(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619頁) 72.兆豐銀行東臺中分行111年1月19日提領照片影本【附件2】【從兆豐商銀萊恩國際有限公司帳戶提領新臺幣179萬】(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621頁至第623頁) 82.111年1月19日取款憑條影本【萊恩國際有限公司】(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625頁) 83.第2層人頭帳戶資料【三信商銀,萊恩國際有限公司】(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627頁) 84.全家超商臺中金原店111年1月19日ATM提領照片影本【附件3】(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629頁) 85.統一超商第一門市111年1月19日ATM提領照片影本【附件4】(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631頁) 86.「BCH」app手機擷圖翻拍照片影本(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646頁) 87.華南銀行彰化分行111年1月19日提領照片影本【附件5】【從華南銀行張淇鈞帳戶提領新臺幣100萬】(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655頁) *華南銀行彰化分行111年1月19日提領照片影本【附件3】(同偵字第13581號卷二第137頁) 88.華南銀行111年1月19日取款憑條【100萬元】(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656頁) 89.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行111年6月15日函(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656頁) 90.第2層人頭帳戶資料、IP資料查詢【三信商銀,萊恩國際有限公司】(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657頁) 91.台新銀行北臺中分行111年1月24日提領照片影本【附件23】【從台新銀行張淇鈞帳戶提領新臺幣80萬元】(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677頁至第678頁) *台新銀行北臺中分行111年1月24日提領照片影本【附件13】(同偵字第13581號卷二第337頁) 92.台新銀行111年1月24日取款憑條【80萬元】(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679頁) 93.全家超商臺中民主店111年1月26日ATM提領照片影本【附件24】(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703頁至第707頁) *全家超商臺中民主店111年1月26日ATM提領照片影本【附件14】(同偵字第13581號卷二第359頁) 94.三信銀行林森分行111年1月17日提領照片影本【附件31】(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719頁) *三信銀行林森分行111年1月17日提領照片影本【附件20】(同偵字第13581號卷二第433頁) 95.三信商業銀行111年1月17日取款憑條【新臺幣140萬元】(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719頁) 96.三信銀行林森分行111年1月11日提領照片影本【附件32】(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733頁) *三信銀行林森分行111年1月11日提領照片影本【附件21】(同偵字第13581號卷二第449頁) 97.三信商業銀行111年1月11日取款憑條【新臺幣120萬元】(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733頁) 98.三信銀行林森分行111年1月13日提領資料【林依華】【附件33】(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739頁) 99.三信商業銀行111年1月13日取款憑條【新臺幣136萬元】(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739頁) 100.台新銀行北臺中分行111年1月21日提領照片影本【附件34】(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763頁至第765頁) *台新銀行北臺中分行111年1月21日提領照片影本【附件22】(同偵字第13581號卷二第475頁) 101.台新銀行111年1月21日取款憑條【新臺幣180萬元】(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767頁) 10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8788號起訴書【張淇鈞、詹捷晞】(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815頁至第818頁) 二、中檢111年度偵字第44576號卷二 1.盧台欣與楊智鈞於TELEGRAM飛機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44576號卷二第41頁)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 ⑴盧台欣【指認自己、楊智鈞】(偵字第44576號卷二第43頁至第44頁、第49頁至第53頁、第55頁) ⑵盧台欣【指認曾佳雯】(偵字第44576號卷二第47頁至第48頁、第45頁、第46頁) ⑶曾佳雯【指認楊智鈞、盧台欣】(偵字第44576號卷二第153頁至第154頁、第155頁至第157頁、第158頁) ⑷曾佳雯【無指認對象】(偵字第44576號卷二第159頁至第160頁、第161頁、第162頁) ⑸林芠毅【指認自己、楊智鈞】(偵字第44576號卷二第529頁至第530頁、第531頁至第533頁、第534頁) ⑹林芠毅【無指認對象】(偵字第44576號卷二第535頁至第536頁、第537頁、第538頁) 3.本院111年聲搜字001561號搜索票【盧台欣】(偵字第44576號卷二第69頁至第71頁、第81頁至第83頁、第85頁至第87頁) 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0月12日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盧台欣;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段00號6樓之15】(偵字第44576號卷二第73頁至第76頁、第77頁) 5.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0月12日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盧台欣;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1樓、2樓】(偵字第44576號卷二第89頁至第92頁、第93頁) 6.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0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盧台欣;執行處所:台南市○區○○路○段000號14樓之3】(偵字第44576號卷二第99頁至第102頁、第103頁) 7.本院111年聲搜字001561號搜索票【曾佳雯】(偵字第44576號卷二第175頁至第177頁)(同偵字第13581號卷一第323頁至第325頁) 8.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0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曾佳雯;執行處所:臺南市○區○○路0號前】(偵字第44576號卷二第179頁至第182頁、第183頁) 9.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0月12日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曾佳雯;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號6樓之15】(偵字第44576號卷二第187頁至第190頁、第191頁) 10.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0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曾佳雯;執行處所:臺南市○○區○○路○段000號14樓之3】(偵字第44576號卷二第197頁至第200頁、第201頁) 1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111年10月11日偵查佐蔡書銘職務報告(偵字第44576號卷二第205頁) 12.任冠宇之中國信託銀行75550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⑴李銘碩存入50萬元(偵字第44576號卷二第275頁至第277頁) *⑵鍾翼博存入60萬元(偵字第44576號卷二第289頁) ⑶林秀香存入40萬元(偵字第44576號卷二第375頁至第379頁) ⑷吳佳霖存入29萬9997元(偵字第44576號卷二第393頁至第397頁) *⑸吳永生存入27萬元(偵字第44576號卷二第407頁至第411頁) 13.任冠宇之國泰世華銀行22570帳戶交易明細【李銘碩、鍾翼博】(偵字第44576號卷二第279頁) 14.寰昇盛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14132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⑴從寰昇盛公司國泰帳戶存入150萬元【鄒清棋】(偵字第44576號卷二第415頁至第416頁) 15.全家超商臺中熱河店111年1月19日ATM提領照片影本【附件6】【李銘碩】(偵字第44576號卷二第281頁) 16.全家超商太平育賢店111年1月20日ATM提領照片影本【附件7】【鍾翼博】(偵字第44576號卷二第293頁至第294頁) 17.統一超商樂平門市111年1月21日ATM提領照片影本【附件17】(偵字第44576號卷二第381頁) *統一超商樂平門市111年1月21日ATM提領照片影本【附件9-1】 18.統一超商旱溪東門市111年1月22日ATM提領照片影本【附件18】(偵字第44576號卷二第399頁) *統一超商旱溪東門市111年1月22日ATM提領照片影本【附件9-2】(同偵字第13581號卷二第247頁) 19.統一超商宜昌門市111年1月23日ATM提領照片影本、統一超商溪洲門市111年1月24日ATM提領照片影本【附件21】(偵字第44576號卷二第421頁) 20.統一超商宜昌門市111年1月24日ATM提領照片影本【附件25】(偵字第44576號卷二第461頁) 21.本院111年聲搜字001561號搜索票【林芠毅】(偵字第44576號卷二第469頁至第471頁) 2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0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林芠毅;執行處所:臺中市○○區○○巷000○0號】(偵字第44576號卷二第473頁至第476頁、第477頁) 2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0月12日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林芠毅;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號】(偵字第44576號卷二第497頁至第500頁、第501頁) 24.告訴人劉孟松提供與LINE暱稱「敏昌」之對話紀錄擷圖 25.劉孟松提供於LINE群組「公證協查」與暱稱「敏昌」、「張繼正」之對話紀錄擷圖(同偵字第44576號卷二第584頁至第587頁) 三、中檢111年度偵字第44576號卷三 1.被告楊智鈞與微信暱稱「深港臺-(華強北客服)李S」111年10月14日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44576號卷三第17頁至第25頁) 2.楊智鈞提供111年1月23日貨運單、貨運單及貨品翻拍照片(偵字第44576號卷三第27頁、第29頁至第51頁) 四、中檢112年度偵字第13581號卷一 *1.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偵字第13581號卷一第121頁至第125頁) 2.領回財物清單【具領人:張淇鈞】(偵字第13581號卷一第215頁) 3.個別查詢報表【陳裕炘】(偵字第13581號卷一第283頁至第287頁) 4.吳念恩之台新銀行存摺明細(偵字第13581號卷一第547頁至第555頁) 5.寰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公司查詢登記網頁資料(偵字第13581號卷一第557頁至第560頁) 6.ptt「job」版、「part-time」版貼文擷圖(偵字第13581號卷一第561頁至第563頁) 7.吳念恩提供LALAMOVE110年10月25日訂單畫面擷圖(偵字第13581號卷一第564頁) 8.國泰世華銀行111年1月22日交易明細【吳念恩協助將現金存入楊智鈞國泰帳號】(偵字第13581號卷一第564頁) 9.Google地圖查詢現場畫面擷圖【手機店地址】(偵字第13581號卷一第565頁) 10.所有權人同意書翻拍照片【手機店地址】(偵字第13581號卷一第566頁) 11.楊智鈞LINE ID「Sean」主頁、吳念恩與LINE暱稱「Sean」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3581號卷一第566頁、第567頁) 五、中檢112年度偵字第13581號卷二 1.楊智鈞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13581號卷二第293頁) 2.告訴人許兩傳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3581號卷二第409頁) 3.許兩傳之台新銀行111年1月22日轉帳交易明細影本(偵字第13581號卷二第413頁) 4.萊恩國際有限公司之三信商銀83883帳戶交易明細 ⑴從黃子嘉中信帳戶存入35萬元【何嘉祐】(偵字第13581號卷二第447頁至第448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偵字第13581號卷二第511頁至第519頁) 6.扣押物品照片(偵字第13581號卷二第537頁至第544頁) 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偵字第13581號卷二第545頁) 六、中檢113年度偵字第14345號卷【併辦】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寰昇盛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開戶基本資料、掛失更換紀錄、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偵字第14345號第49頁至第55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任冠宇】開戶基本資料、掛失更換紀錄、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網路銀行IP登入紀錄(偵字第14345號第59頁至第75頁) 3.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寰昇盛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偵字第14345號第77頁至第78頁) 4.告訴人林香吟提供之LINE個人頁面擷圖、轉帳紀錄擷圖(偵字第14345號第95頁至第98頁) 5.告訴人林香吟與暱稱「林豪運」之LINE聊天紀錄(偵字第14345號第99頁至第104頁) 6.告訴人林香吟與暱稱「助理-欣雅」之LINE聊天紀錄(偵字第14345號第105頁至第112頁) 7.告訴人林香吟與暱稱「BCH客服經理」之LINE聊天紀錄(偵字第14345號第113頁至第125頁) 3 《被告供述》 一、被告楊智鈞 111.10.12第一次警詢(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85頁至第89頁) 111.10.12第二次警詢(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91頁至第101頁) 111.10.13第三次警詢(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117頁至第128頁) 111.10.13偵訊(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431頁至第438頁) 111.11.15偵訊(偵字第44576號卷三第13頁至第16頁) 112.11.14準備程序(金訴1025卷第73頁至第119頁) 113.05.14檢事官詢問(偵字第14345號第185頁至第187頁) 附表四:被告持有之扣案物 1.acer筆電 1臺 2.IPhone7手機(含SIM卡)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0) 3.IPhone7手機(含SIM卡)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無門號) 4.IPhone6手機(含SIM卡)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無門號) 5.IPhone8手機(含SIM卡)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無門號) 6.三星Galaxy Note9手機(含SIM卡2張)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7.IPhoneXS手機(含SIM卡)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無門號) 8.電腦主機(缺側蓋) 1臺 9.隨身碟 2個 10.寰昇盛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印章 4個 11.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寰昇盛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1本 (000-000000000000) 12.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寰昇盛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1本 (000-000000000000) 13.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楊智鈞) 2本 (000-000000000000) 14.楊智鈞姓名印章 2個 15.新臺幣仟元鈔 122張 ※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153頁至第154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中檢112年度保 管字第1046號(偵字第13581號卷二第511頁至第51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中檢112年度保 管字第1047號(偵字第13581號卷二第545頁) 附表五:其他扣案物 一、張淇鈞所有/持有 1.國泰世華銀行存簿(張淇鈞) 1本 (000000000000) 2.華南商業銀行存簿(張淇鈞) 1本 (000000000000) 3.台新銀行存簿(張淇鈞) 2本 (00000000000000) 4.兆豐商銀存簿(萊恩國際有限公司) 1本 (00000000000) 5.Microsoft平板電腦128G 1台 6.張淇鈞私章 1顆 7.萊恩國際有限公司章 1顆 8.IPHONE 12 pro max 藍手機(含sim卡)1支 *已領回 9.IPHONE 13 粉手機(含sim卡) 1支 *另案發還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0.IPHONE 6S 粉手機(無sim卡) 1支 *另案發還 (IMEI:000000000000000) 11.IPHONE 8 黑手機(無sim卡) 1支 *已領回 ※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字第44576號卷一第529頁至第531頁) ※111年10月25日領回財物清單(偵字第13581號卷一第215 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中檢112年度保 管字第1046號(偵字第13581號卷二第511頁至第519頁) 二、盧台欣所有/持有 1.中國信託帳戶金融卡 1張 (000-000000000000) 2.中國信託帳戶存簿 2本 (000-000000000000) 3.iPhone XS手機(含sim卡1張) 1支*已領回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4.iPhone 11手機(含sim卡1張) 1支*已領回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iPhone 7手機(含sim卡1張) 1支*已領回 (IMEI:000000000000000) 6.iPhone 7手機(無sim卡) 1支*已領回 ※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字第44576號卷二第103頁) ※111年10月25日領回財物清單(偵字第13581號卷二第7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中檢112年度保 管字第1046號(偵字第13581號卷二第511頁至第519頁) 三、曾佳雯所有/持有 ㈠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字第44576號卷二第183頁) 1.BPY-1912號自小客車(含鑰匙1支) 1台*已領回 2.印鑑證明(楊智鈞) 1張 3.第一銀行帳戶存簿金融卡(王繼武) 1組 (000-00000000000) 4.國泰世華存簿(曾佳雯) 1本 (000-000000000000) 5.國泰世華存簿(曾佳雯) 1本 (000-000000000000) 6.國泰世華存簿(郭展亞) 1本 (000-000000000000) 7.中國信託存簿(和鑫理財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1本 (000-000000000000) 8.台新銀行存簿(盧台欣) 1本 (000-00000000000000) 9.中華郵政存簿(江誼婕) 1本 (000-00000000000000) 10.中華郵政存簿(黃保憲) 1本 (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0月17日領回財物清單(偵字第13581號卷一第355 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中檢112年度保 管字第1046號(偵字第13581號卷二第511頁至第519頁) ㈡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字第44576號卷二第201頁)(同偵字第13581號卷一第349頁)(拒簽) 1.iPhone 13 Pro Max手機(含sim卡1張) 1支*已領回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2.LG黑色手機(含sim卡2張) 1支*已領回 ※111年10月25日領回財物清單(偵字第13581號卷一第357 頁) 四、林芠毅所有/持有 1.中國信託提款卡(洪端敏) 1張 (000-000000000000) 2.蘋果牌IPHONE手機(含SIM卡)(背板破損)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字第44576號卷二第477頁)(同偵字第 13581號卷一第52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中檢112年度保 管字第1046號(偵字第13581號卷二第511頁至第51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