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林芳如、張美眉、何紹輔
- 被告賴德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1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德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10648、14770、15971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8362、18768、18769、19787、24392、24625號)、(112年 度偵字第24514號)、(112年度偵字第24647、34679號)、(112年度偵字第24652號)、(112年度偵字第28052號)、(112年 度偵字第34700號)、(112年度偵字第35927、36590號)、(112年度偵字第37036號)、(112年度偵字第38413號)、(112年 度偵字第43271號)、(112年度偵字第45569號)、(112年度偵字第47686號)、(112年度偵字第53562號)、(112年度偵字第543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德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賴德俊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倘若提供不詳之人使用,極可能被用以作為取得財產犯罪所得之人頭帳戶使用,藉以將財產犯罪所得製造金流斷點,達到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與所在之結果,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1月13日晚間某時, 在位於臺北市○○區○○○路000號之「瑞格納飯店」之某房間內 ,以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之代價,將其申設如附表一 所示之金融帳戶(包含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暱稱「小郭」、「阿吉」之人使用,並依指示配合居住在其等指定位於臺北市與新北市各地旅館若干日,及配合將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設定指定約定轉帳帳號,容任「小郭」、「阿吉」或其等所屬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上開金融帳戶作為收取及分層化轉匯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使用之工具,掩飾、隱匿其等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與所在。嗣「小郭」、「阿吉」及其等所屬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時間與方式,詐欺附表二所示之各該被害人,致各該被害人因誤信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二所示之匯款金額,分別匯款至上開由賴德俊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該詐欺集團所屬不詳成員再將各該被害人所匯入之詐欺贓款轉帳提領至其他金融帳戶,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與所在。 二、案經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分別訴由各該編號所示之報告機關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賴德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檢察官、被告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該等陳述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並與本案被告被訴犯罪事實具有關連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經查並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無證據證明有何偽造或變造之情事,經審酌與本案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具有關連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揭時間、以上揭方式,依「小郭」、「阿吉」之指示,將其申設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提供予「小郭」、「阿吉」使用,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犯行,辯稱略以:我主要是要申辦貸款,並沒有預見對方要利用我的金融帳戶做不法的事情,「小郭」說要幫我包裝成看起來有足夠的還款能力,因此帳戶內要有資金流動,因為要對保,所以才上臺北待一個星期,後來又拉長到兩個星期,期間更換住了5間飯店,吃、住都是由「 小郭」他們提供,我是因為負債,希望能快點解決,對方有給我1萬5000元,但後來又被拿去支付相關旅宿費用云云( 見本院卷第230至232、413頁)。經查: (一)被告有於上揭時間、地點及方式,將其申設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包含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暱稱「小郭」、「阿吉」之人使用,並依其等指示配合居住在其等指定位於臺北市與新北市各地旅館若干日,及配合將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設定指定之約定轉帳帳號,嗣其等所屬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時間與方式,詐欺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致各該被害人因誤信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二所示之匯款金額,分別匯款至被告所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該詐欺集團所屬不詳成員再將各該被害人所匯入之詐欺贓款轉帳提領至其他金融帳戶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被告提出與「小郭」、「阿吉」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高鐵車票照片、Google路線圖(見偵10648 卷第65至69、85、39至109、115至205頁)及附表二「證據 名稱及卷證頁碼」欄所載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均應先堪認定。 (二)依上開事實之因果歷程可知,客觀上被告確有提供其申設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資料供「小郭」、「阿吉」使用,並經「小郭」、「阿吉」及其等所屬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持以作為對附表二所示各該被害人詐欺取財犯罪,及掩飾、隱匿其等詐欺犯罪所得去向與所在之工具使用。而依被告所供陳與「小郭」、「阿吉」之接洽經過、所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依指示配合居住於不同旅館若干日、到銀行申辦約定轉帳及取得1萬5000元之對價等情,足認其主觀上應具 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1.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則屬間接故意,或稱為不確定故意。又幫助犯之成立,係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故倘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被幫助者正欲從事犯罪或係正在從事犯罪,而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犯罪之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助故意,且並不以直接故意為必要,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亦屬之。又行為人是否認識正犯所實施之犯罪,而基於幫助犯意施以助力,屬於行為人主觀上有無幫助犯意之內在狀態,除行為人一己之供述外,法院非不能審酌行為人接觸有關資訊情形、社會經驗、生活背景等個人客觀情狀之相關事證,綜合判斷行為人主觀認識情形,為其事實之認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470、4225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331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告於警詢供稱:我要跟「小郭」貸款,他說我信用不好,需要到臺北製造相關金流才好過件,我到臺北前他還跟我說車票錢那些都由他們出,我還想說怎麼這麼好,我攜帶我的中信存摺、金融卡於111年11月13日搭高鐵到臺北,再搭計 程車前往臺北市○○區○○○路000號的瑞格納飯店,抵達後將我 的存摺、金融卡、SIM卡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給「小郭」 指定綽號「恰吉」的男子,交給他之後我就待在飯店2天, 期間有不知名男子帶我去中山區或松山區戶政事務所辦理自然人憑證,之後再移轉至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的「大湖 璞旅」,也是大約2天的時間,期間我就一直在旅館裡等待 ,一直到111年11月18日再移轉去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的富士大飯店,又帶我去中信銀行另外設定一個約定轉帳的外幣帳戶,最後又再帶我去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的海灣 假日酒店,並用我的資料開房間,住了2天後,於111年11月24日左右,再前往新北市○○區○○路0號的群策翡翠灣溫泉飯 店待了1天,前前後後我總共待在臺北2個禮拜,他們同夥還有跟我說我這樣就是在幫忙他們洗錢,這樣會有警示帳戶問題,還教我要怎麼跟集團成員應對,我也覺得莫名其妙,他們在我要求下到隔天中午才把我載到臺北車站,說那邊會有人將我的存摺、金融卡及SIM卡還我,但我在現場等了20分 鐘左右都沒有看到人,我才發現又被騙了,還好我身上有一些錢可以坐車,我就搭高鐵回臺中了,我一回到臺中後就打電話將我的帳戶掛失,但銀行客服說已經變成警示帳戶了,這段期間,他們有用薪資補貼的名義拿1萬5000元給我等語 (見偵14770卷第15、17頁)。於本院審理時供稱:當時對 方跟我說要製造金流做包裝,包裝成我像是一個老闆身上有很多現金,因為要與銀行對保,所以要住在臺北一段時間,我那時候也很納悶為何有這麼好的事情,但是為了達到貸款目的,沒有多想,還是上去臺北,與對方見面後就覺得對方好像是在做黑的,但因為我有債務問題,我只想解決我的債務問題,所以三教九流我都會嘗試,我有配合對方辦理約定轉帳,有2次是分別前往不同中國信託分行申請,其中包括 申請外幣帳戶約定轉帳,銀行行員向我確認約定轉帳時,我依指示跟銀行行員說那個是親友的帳戶,但是實際上並不是,我是因為想要順利貸款才依照對方指示說,我之前都是找民間貸款,因為我與銀行有債務協商,我與其他的貸款業者像是中租、和潤、裕融等貸款公司都是提供帳戶帳號與交易明細,沒有要求提供金融卡、密碼、網路銀行帳密或設定約定轉帳的情況,我覺得我的帳戶裡面沒有錢可以被騙,所以我覺得依指示申請約定轉帳沒有關係等語(見本院卷第413 至415頁)。 3.又依被告提出與「小郭」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起初固然均係談論貸款相關事宜,惟雙方經語音通話後,被告即表示「聽起來這麼特別,那上去是要做什麼」、「而且一次是抓五天」、「我是不是可以上去之後先找你們然後再下榻」、「不然目前會有幾個問題,我得提早十天寫離職單,在新工作的報到日前會有空窗期,中間沒薪水……」、「還有你說的 1萬薪資補貼是13晚上給還是14號早上拿」、「還有飯店到 時再麻煩幫我訂有早餐的,Thx」、「三餐不用擔心不會是 要拿發票跟你報帳吧,這樣我就懂了,然後就是我自己看要幹嘛」、「(要帶)還有自由時間打發用的東西」等語(見偵10648卷第143、149、151、153、159頁)。即被告與「小郭」起初除討論貸款事宜外,其後已在討論有關其北上多日、配合住在飯店、依約可取得「薪資補貼」、配合期間包三餐食宿及有自由時間可自行運用(打發時間)等內容,顯然與一般申辦貸款之情形不同,反而與提供金融帳戶後,再配合詐欺集團控制之「可控車」之人頭帳戶無異。再佐以前述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供稱北上後與對方初次見面就已經察覺對方像是「在做黑的」,明確知悉對方要求利用其金融帳戶製造不明金流做包裝(即「洗錢」),形塑有資力之形象,並由對方出資依指示居住於北部各地不同旅館超過1週 ,又幾度至中國信託銀行矇騙銀行行員,申請不明之臺外幣約定轉帳帳號,住宿期間亦曾聽聞他人稱自己是在幫忙洗錢,會有警示帳戶問題等語,及有因而取得1萬5000元之「薪 資補貼」等情,足見被告主觀上即係出於為獲取「貸款利益」或「薪資補貼」,因此抱持著縱使其提供之金融帳戶及申辦臺外幣約定轉帳,於配合住宿在指定各地旅館期間,被用以作為取得或移轉財產犯罪所得之人頭帳戶使用,亦「不在意」或「無所謂」之態度,自足認其主觀上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4.至於被告於本案偵審過程雖仍以欲申辦貸款置辯,然而被告自承其過往貸款經驗,都是提供金融帳戶帳號與交易明細,從未有要求提供金融卡、密碼、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或設定約定轉帳之情況,已顯與一般正常貸款之情形不符;更遑論被告已知悉對方像是「做黑的」,要在自己提供之金融帳戶製造大量虛假金流,卻仍「無所謂」,反而依指示配合居住在旅館內,不但包三餐食宿外,還可以坐等「薪資補貼」,期間只要依指示到銀行欺瞞銀行行員,設定不明臺外幣約定轉帳帳號,便利對方在自己提供之金融帳戶製造、轉移虛假金流,不論係被告行為當時主觀之心理狀態,或衡諸社會上任何一般正常人,都能知悉自己正在參與「做黑的」過程,所辯委不足採。 (三)綜上所述,本案之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所辯則不足採信,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經查,被告雖有提供上開金融帳戶資料予「小郭」、「阿吉」等人所屬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對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實施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罪工具,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該詐欺集團實施詐欺取財或一般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該詐欺集團具有共同犯罪之犯意聯絡,亦無證據證明其可預見實際參與詐欺取財正犯之人數有幾人,是以被告應僅係基於幫助之不確定故意,參與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屬於幫助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二)被告係以一提供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資料之幫助行為,幫助「小郭」、「阿吉」及其等所屬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並侵害附表二所示各該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而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三)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經核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均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四)被告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其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 正犯之刑減輕之。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政府機關、金融機構為遏止犯罪,已大力宣導民眾切勿將個人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以免成為犯罪集團之幫兇,且新聞媒體亦常有犯罪集團利用人頭帳戶作為犯罪工具之報導,被告並非無貸款經驗之人,詎被告為貪圖獲取「貸款利益」或「薪資補貼」,不但將其申設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任意提供他人使用(包含臺幣與外幣帳戶),甚至配合居住在指定之旅館若干日,及配合設定約定轉帳帳號,任由不詳之人利用其提供之金融帳戶製造不明金流,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造成犯罪偵查及追訴困難(即檢警無從訴追「小郭」、「阿吉」等人),並嚴重危害洗錢防制所欲達成透明金流之金融秩序與社會治安,同時造成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均因遭詐欺而分別受有財產上之損害,且犯罪所生損害之被害人人數與被害金額均非微;並審酌被告犯後始終未能坦承犯行,仍以申辦貸款遭詐騙自我合理化,迄今亦未賠償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另審酌被告行為僅止於幫助犯,並非實際施用詐術或洗錢之行為人,兼衡其於本院審理時所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41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 部分,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一)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本案取得1萬5000元之「薪資補貼」等情,業據其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均供認不諱(見偵14770卷第17頁、本院卷第413頁),核屬其本案犯罪所得,至於其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雖供稱後來又被對方拿回去支付相關旅宿費用云云,惟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就利得沒收係採總額原則,並不扣除支出之犯罪成本,因此就其上開犯罪所得仍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至於匯入或從被告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移轉之詐欺贓款,因被告並非直接實行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行為人,其就所掩飾、隱匿之財物,不具有事實上之處分權,不適用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沒收規定,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擁溱提起公訴,檢察官蔣志祥、李毓珮、蕭擁溱、鄭葆琳、李俊毅、詹益昌、黃嘉生移送併辦,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張美眉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賴德俊提供之金融帳戶資料 編號 金融帳戶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外幣帳戶) 【附表二】被害人受詐欺匯款經過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⒈ 王語莉 王語莉於111年10月24日某時許,點擊詐欺集團成員放置於社群軟體FACEBOOK中可索取免費理財課程之網址連結,即與LINE名稱「佳惠」成為好友,「佳惠」對其佯稱加入名為「天佑臺灣 一路長紅」投資群組、下載「Robinhood」app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王語莉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111.11.22 13:00 60萬元 ■即112年度偵字第10648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1 ■報告機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語莉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臺灣銀行匯款回條聯(112年度偵字第10648號卷第9至13、16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10648號卷第31至43頁)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⒉ 張家瑗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3日在網路張貼股票投資廣告,張家瑗點選連結與LINE名稱「劉明書」、「黃雯倩」成為好友,並對張家瑗佯稱下載「華銀」應用程式並加入「華銀官方客服帳號」為LINE好友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張家瑗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以網銀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①111.11.15 09:20 10萬元 ②111.11.15 09:22 10萬元 ③111.11.16 09:08 10萬元 ④111.11.16 09:09 9萬9000元 ⑤111.11.16 09:12 1萬6000元 ■即112年度偵字第14700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2 ■報告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家瑗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斗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張家瑗之台中銀行斗南分行及中國信託銀行斗六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遠見聯合代書事務所許智凱名片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LINE群組成員照片截圖、app交易紀錄截圖及說明、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偵字第14770號卷第21至30、35至47、57至63、69至85、99至126、128頁)。 ⒉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14770號第129至147頁)。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⒊ 鄭文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3日在網路張貼股票投資廣告,鄭文安點選連結與LINE名稱「楊榮城」、「劉曉靜」成為好友,並對鄭文安佯稱下載「華銀」應用程式並加入「華銀官方客服帳號」為LINE好友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鄭文安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以網銀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111.11.15 11:04 10萬元 ■即112年度偵字第15971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3 ■報告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鄭文安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大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匯款委託書、存摺封面影本、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及網路轉帳交易紀錄(112年度偵字第15971號卷第15至25、57至74頁)。 ⒉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網銀登入IP紀錄(112年度偵字第15971號卷第27至49頁)。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⒋ 朱梓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6日9時32分許,以LINE名稱「林錦瑜(股票助理)」與朱梓鈴成為好友,並對朱梓鈴佯稱下載華南銀行投資app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朱梓鈴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銀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111.11.15 09:20 4萬元 ■即112年度偵字第2465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 ■報告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朱梓鈴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網銀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投資軟體截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偵字第24652號卷第29至30、61至63、79至81、93至99頁)。 ⒉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帳戶個資檢視(112年度偵字第24652號卷第35至53頁)。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⒌ 魏志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7日11時27分前之某時,在LINE張貼股票投資廣告,魏志勳點選上開廣告連結與LINE名稱「李慧珍」、「助理胡蘿蔔」成為好友,並對魏志勳佯稱加入所提供之「臺中豐源財務公司」、「外商Roobinhood羅賓漢公司」網站即可以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魏志勳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以臨櫃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①111.11.22 15:12 20萬元 (匯入附表一編號1帳戶) ②111.11.22 15:36 50萬元 (匯入附表一編號2帳戶) ■即112年度偵字第2451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 ■報告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魏志勳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照片、詐欺集團出具之身分證影本(112年度偵字第24514號卷第51至61、71至74、83至85、101、105、113至115頁)。 ⒉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金融帳戶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網銀IP登入紀錄(112年度偵字第24514號卷第351至367、385至395頁)。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⒍ 温紹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7日21時許,以LINE名稱「李慧珍」與温紹良成為好友,對温紹良佯稱加入所提供之「豐源」app即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温紹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以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111.11.23 09:26 5萬元 111.11.23 12:10 5萬元 ■即112年度偵字第2451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2 ■報告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温紹良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112年度偵字第24514號卷第40、67至69、297至305頁)。 ⒉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網銀IP登入紀錄(112年度偵字第24514號卷第351至367頁)。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⒎ 陳慈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7日12時59分許,在FACEBOOK張貼投資廣告,陳慈純點選該廣告連結後,先後以LINE名稱「陳佳惠」、「陳老師(陳禹澤)」、儲值經理「Robinhood TW-黃經理」與陳慈純成為好友,對陳慈純佯稱下載Robinhood app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陳慈純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111.11.22 12:26 20萬元 ■即112年度偵字第1836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 ■報告機關: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慈純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臉書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三信商業銀行匯款回條及照片、手機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和美分局和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偵字第18362號卷第11至18、53至61、65、75至79、97、103、113至114、129至131、175至177頁)。 ⒉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112年度偵字第18362號卷第19至32、111頁)。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⒏ 陳素霞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初某日,以LINE名稱「劉明書」與陳素霞成為好友後,先自稱為教投資之老師,進而介紹陳素霞與LINE名稱「陳夢璐」成為好友,並對陳素霞佯稱下載「華銀」app即可依指示進場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陳素霞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以網銀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①111.11.14 09:00 5萬元 ②111.11.14 09:01 5萬元 ■即112年度偵字第1876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2 ■報告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素霞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INE對話紀錄、投資軟體及律師函截圖、投資軟體app截圖、元大銀行網銀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18768號卷第13至19、37至39、55至61、65頁)。 ⒉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12年度偵字第18768號卷第75至91頁)。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⒐ 何靜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中旬某日,在某app上張貼加入LINE可提供股票投資相關訊息,以LINE名稱「黃雯蒨」與何靜怡成為好友,並對何靜怡佯稱可依指示下載「華銀」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何靜怡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以網銀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①111.11.15 09:54 5萬元 ②111.11.15 09:55 5萬元 ③111.11.16 09:08 5萬元 ④111.11.16 09:09 1萬元 ■即112年度偵字第1876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3 ■報告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何靜怡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灣土地銀行中港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華銀app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銀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18769號卷第15至22、31至39、67至69、75至79頁)。 ⒉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18769號卷25至29頁)。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⒑ 林佩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5日前某時許,在股票討論區張貼穩賺不賠、保證獲利之廣告,並以LINE名稱「吳翊瑄」與林佩琪加為好友,對林佩琪佯稱至「華銀」投資網站申請帳號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林佩琪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以網銀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①111.11.15 09:11 4萬元 (匯入附表一編號2帳戶) ②111.11.23 09:14 1萬6000元 (匯入附表一編號1帳戶) ■即112年度偵字第1978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4 ■報告機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佩琪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大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偵字第19787號卷第142至147、151、164至173頁)。 ⒉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金融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19787號卷第19至79頁)。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⒒ 陳姿伶 陳姿伶於111年10月15日前後,在網路上查詢到友人介紹、由詐欺集團成員成立之股票包準獲利投資平台「慧君交流學習會」,該詐欺集團成員對陳姿伶佯稱下載「華銀證券」app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陳姿伶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銀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111.11.22 08:39 2萬5000元 ■即112年度偵字第1978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5 ■報告機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姿伶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交易明細、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偵字第19787號卷第87至92、115、127、133至135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19787號卷第57至79頁)。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⒓ 陳偉凱 詐欺集團於111年8月25日某時許,以LINE名稱「琳姍」與陳偉凱結識,並對陳偉凱佯稱參與「華銀」app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陳偉凱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以其配偶黃詩純名義帳戶匯款)臨櫃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111.11.16 09:38 150萬元 ■即112年度偵字第2439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6 ■報告機關: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偉凱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投資軟體app截圖(112年度偵字第24392號卷第17至19、49至55、69、75至99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112年度偵字第24392號卷第33至45、48頁)。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⒔ 黃湘凌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初某日,以LINE名稱「分析師陳志倪」、助理「劉羽彤」與黃湘凌結識並成為好友,並對黃湘凌佯稱可介紹股票、下載「華銀」app即可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黃湘凌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111.11.16 10:10 40萬元 ■即112年度偵字第2462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7 ■報告機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被害人黃湘凌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投資軟體app及對話紀錄截圖、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偵字第24625號卷第13至25、30、63至68、71、83、93頁)。 ⒉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112年度偵字第24625號卷第35至57、61頁)。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⒕ 陳美香 陳美香於111年10月25日某時許,在播放軟體Youtube點擊詐欺集團成員所投放之廣告連結,並與以LINE名稱「陳夢露」之詐欺集團成員成為好友,「陳夢露」對陳美香佯稱下載「華銀」app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陳美香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以臨櫃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①111.11.16 13:26 52萬元 ②111.11.16 16:28 10萬元 ■即112年度偵字第2805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 ■報告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美香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投資軟體app及對話紀錄截圖(112年度偵字第28052號卷第73至75、165至167、175、291至296、305至313頁)。 ⒉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112年度偵字第28052號卷第119至144、56頁)。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⒖ 呂智超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股市籌碼K線app以名稱「波段釣魚老夫」與呂智超結識,並推薦呂智超與以LINE名稱報牌助理「趙心慈」成為好友,「趙心慈」對呂智超佯稱下載「華銀」app操作指定之股票可穩賺不賠云云,致呂智超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111.11.15 12:43 100萬元 ■即112年度偵字第2805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2 ■報告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呂智超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圳頂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及轉帳紀錄翻拍照片(112年度偵字第28052號卷第77至84、263至289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112年度偵字第28052號卷第421至430、64頁)。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⒗ 林嘉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8日9時48分前之某時,以LINE名稱「投資老師郭政泓」、助理「許惠芸」與林嘉玲成為好友,並對林嘉玲佯稱下載「財豐」app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林嘉玲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ATM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111.11.21 13:24 5萬元 ■即112年度偵字第246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 ■報告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嘉玲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林嘉玲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112年度偵字第24647號卷第17至18、35至37、41、48、51至64頁)。 ⒉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12年度偵字第24647號卷第19至31頁)。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⒘ 鄭嫚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6日,透過股市籌碼K線app以LINE名稱「波段阿土伯」與鄭嫚資結識,並推薦鄭嫚資與LINE名稱「鄭雪祺」成為好友,「鄭雪祺」對鄭嫚資佯稱下載「華銀」app操作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鄭嫚資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①111.11.22 10:29 5萬元 ②111.11.22 10:34 3萬6000元 ■即112年度偵字第3467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2 ■報告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鄭嫚資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及投資軟體app截圖、網銀交易明細、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存摺及VISA金融卡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切結書(112年度偵字第34679號卷第23至37、43至53、57至59、67至73、157至158、171至173、179至181、191至193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112年度偵字第34679號卷第137至143、40頁)。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⒙ 黃國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初某日,以LINE名稱「洪凱琪」與黃國清成為好友,並介紹黃國清加入LINE名稱「股進甘來」群組,再對黃國清佯稱下載LianBang聯邦投信投資平台並按指示操作可以獲利云云,致黃國清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111.11.23 11:53 30萬元 ■即112年度偵字第3703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1 ■報告機關: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國清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渣打銀行國內(匯款)紀錄及臨櫃作業客戶關懷提問表、渣打銀行新明分行存摺影本(112年度偵字第37036號卷第245至255、261至263、275、293、317至319、325至327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112年度偵字第37036號卷第51至63、260頁)。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⒚ 粘呈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初某日,以LINE名稱「陳佳雯」與粘呈換成為好友,並對粘呈換佯稱下載「華銀」app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粘呈換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111.11.15 09:25 20萬元 ■即112年度偵字第3592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 ■報告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粘呈換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取款憑條、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彭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112年度偵字第35927號卷第45至48、59、67、75至79頁)。 ⒉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112年度偵字第35927號卷第443至448、40頁)。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⒛ 葉憶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30日,以LINE名稱「陳依琳」與葉憶茹成為好友並將之加入「B創億財富同學會」投資群組,「陳依琳」對其佯稱下載「華銀」app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葉憶茹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111.11.15 09:43 10萬元 ■即112年度偵字第3592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2 ■報告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葉憶茹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楊梅富岡郵局存摺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對話紀錄及投資軟體app截圖、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冬山分駐所受理詐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112年度偵字第35927號卷第87至92、113、122、127至145頁)。 ⒉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112年度偵字第35927號卷第443至448、40頁)。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沈筠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7日前某日,以FACEBOOK名稱「Loius Zhang」、LINE名稱「張華民」、「蔡怡茜」與沈筠榛成為好友,且免費贈送投資理財書籍以取得其信任,並對沈筠榛佯稱下載「華銀」app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沈筠榛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銀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111.11.17 09:14 5萬元 ■即112年度偵字第3592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3 ■報告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沈筠榛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建國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112年度偵字第35927號卷第157至170、173至217、231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112年度偵字第35927號卷第449至450、31頁)。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劉律杰 劉律杰於111年8月中旬前某日,透過「股市同學會」app內之投資訊息,加入由詐欺集團組成、LINE名稱「A6-台股指南交流群」群組,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群組內自稱為老師、助理之人,對劉律杰佯稱下載「華銀」app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劉律杰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以網銀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①111.11.23 08:57 5萬元 ②111.11.23 08:58 5萬元 ■即112年度偵字第3592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4 ■報告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被害人劉律杰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網銀交易紀錄(112年度偵字第35927號卷第247至252、273至331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112年度偵字第35927號卷第449至450、31頁)。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陳俊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7日15時許,在FACEBOOK張貼名為「台股指南交流群組」之投資LINE群組連結,陳俊嘉點擊上開連結加入該群組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假冒為「陳志倪」老師對陳俊嘉佯稱下載「華銀」app可以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俊嘉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銀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111.11.23 08:57 5萬元 ■即112年度偵字第3592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5 ■報告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俊嘉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對話紀錄截圖(112年度偵字第35927號卷第341至348、381至383、401至429、437至439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112年度偵字第35927號卷第449至450、31頁)。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李俊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7日,透過「股市籌碼K」app以LINE名稱「波段釣魚老夫」與李俊慧結識,表示可以協助其投資並推薦與LINE名稱「趙心慈」成為好友,「趙心慈」先將李俊慧加入名為「心慈交流學習」群組,再對其佯稱下載「華銀」app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李俊慧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銀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111.11.22 14:06 5萬元 ■即112年度偵字第3659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6 ■報告機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俊慧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網銀交易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112年度偵字第36590號卷第15至19、23、45至46、69、75至77、81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基本資料、掛失及更換補助紀錄、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 、帳戶個資檢視(112年度偵字第36590號卷第27至39、43頁)。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呂汶儒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3日前某日,在FACEBOOK張貼可領取免費投資相關書籍之貼文連結,呂汶儒點擊該連結並與LINE名稱「陳雯綺」成為好友,「陳雯綺」對其佯稱下載「華銀」app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呂汶儒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銀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111.11.16 10:43 100萬元 ■即112年度偵字第3841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 ■報告機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呂汶儒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對話紀錄及投資軟體app截圖、網銀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偵字第38413號卷第39至73、79、83至91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12年度偵字第38413號卷第25至35頁)。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李源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中旬某日,以FACEBOOK名稱「張旭昇」(自稱為投資老師)與李源程成為好友,「張旭昇」再推薦其與LINE名稱「陳佳雯」、「嘉欣」(自稱當沖股票管理助理)成為好友,「陳佳雯」、「嘉欣」再分別對其佯稱加入「佳雯VIP專屬群 N13」、「禪股論道-論壇(初級社群02)」群組、並下載「華銀」、「GENERAL ATLANTIC」app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李源程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以網銀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①111.11.17 10:14 10萬元 ②111.11.17 10:16 10萬元 ③111.11.17 10:19 5萬元 ④111.11.17 10:20 5萬元 ■即112年度偵字第3470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 ■報告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源程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投資軟體app截圖、網銀交易明細、存摺交易明細、LINE聊天紀錄(112年度偵字第34700號卷第77至89、99至102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34700號卷第77至89頁)。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陳昱庄 陳昱庄於111年10月13日某時許,在Youtube點擊詐欺集團成員所投放之投資廣告連結,並與LINE名稱「華銀官方客服」之詐欺集團成員成為好友,「華銀官方客服」對其佯稱下載「華銀」app即可操作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陳昱庄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111.11.15 09:09 3萬元 ■即112年度偵字第4327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 ■報告機關: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昱庄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投資軟體app截圖、網網銀交易明細翻拍照片、LINE聊天紀錄(112年度偵字第43271號卷第17至19、23至31、44、51至87頁)。 ⒉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43271號卷第89至93頁)。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陳怡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7日8時49分許,透過「股市爆料同學會」app、以LINE名稱「財神伯」、「劉曉靜」與陳怡秀成為好友,「劉曉靜」對陳怡秀佯稱下載「華銀」app即可代為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怡秀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銀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111.11.14 12:12 5萬元 ■即112年度偵字第4556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 ■報告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怡秀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投資軟體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偵字第45569號卷第45至57、61至62、70、76頁)。 ⒉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帳戶個資檢視(112年度偵字第45569號卷第91至111、60頁)。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楊孟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5日前某日,以LINE名稱「陳志倪」、「劉曉靜」與楊孟宏成為好友,並對楊孟宏佯稱連結至「華銀」投資(博奕)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楊孟宏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銀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111.11.17 10:04 5萬元 ■即112年度偵字第4768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 ■報告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楊孟宏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網銀交易明細、對話紀錄與投資軟體app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關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偵字第47686號卷第47至49、54、57至60、67至68、79、89頁)。 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112年度偵字第47686號卷第125至137、64頁)。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王少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2日以LINE名稱「楊紫怡」與王少偉成為好友,並對其佯稱使用「豐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股票軟體進行投資即可獲利云云,「楊紫怡」再介紹代辦公司「小傑」、「張小姐」與王少偉認識辦理房屋貸款,以便其繼續儲值投資云云,致王少偉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以臨櫃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並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①111.11.21 11:26 5萬元 ②111.11.22 10:33 3萬元 ■即112年度偵字第5356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 ■報告機關: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少偉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百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代辦費用明細表、基隆市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本表、授權書、基隆市七堵戶政事務所戶政規費收據、自然人憑證申請暨開卡確認收執聯、憑證繳費收執聯、自然人憑證申請資料表、豐源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投資軟體及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中籤通知書、豐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資料、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跨行匯款回條聯(112年度偵字第53562號卷第25至32、39至40、59至95、99至101、123至125頁)。 ⒉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帳戶個資檢視(112年度偵字第53562號卷第43至57頁)。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與匯款金額 (新臺幣) <第1層帳戶> 匯款時間與匯款金額(新臺幣) <第2層外幣帳戶> 李淑賢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中旬某日,在FACEBOOK張貼名為「陳重銘&吳淡如 存股養你一輩子」之廣告連結,李淑賢點選該連結並與LINE名稱「楊紫怡」成為好友,「楊紫怡」對其佯稱下載「豐源」app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李淑賢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轉帳匯款方式,將右列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第一層)金融帳戶後,隨即遭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至如附表一編號3之(第二層)金融帳戶,再遭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贓款流向。 111.11.22 15:19 111.11.22 15:24 10萬元 (匯入附表一編號2帳戶) 10萬元 (匯入附表一編號3之外幣帳戶) ■即112年度偵字第5437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 ■報告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淑賢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景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李淑賢之布袋大寮郵局存摺封面影本、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及影本、對話紀錄及投資軟體app翻拍照片(112年度偵字第54379號卷第121至129、145至155、165至167、173至185、189、195、205至207頁)。 ⒉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金融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12年度偵字第54379號卷第211至213、217至219頁)。 註:各被害人匯款時間、金額(倘有手續費均略之)均以卷附向銀行函調之交易明細表為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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