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紀翰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1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翰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28058、32723、350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紀翰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紀翰哲應能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不相識之人,可能幫助不相識之人以該帳戶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竟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12月28 日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將其在成邑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成邑公司)及亞資創意有限公司(下稱亞資公司)擔任業務人員所使用如附表一所示之各帳戶資訊,交付予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容任他人作為詐欺取財之用。嗣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方式,詐欺如附表二所示之人,致如附表所示二之人陷於錯誤,而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二所示之虛擬帳戶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 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 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既經本院認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理由詳下述),則揆諸上開說明,本判決即不再論述以下所援引相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黃榆庭、羅虹霖、吳秉穎、證人即被害人薛名翔於警詢時之指訴、證人即成邑公司實際經營者莊騏安於偵訊中之證述,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成邑公司110年3月15日函、台中商業銀行(下稱台中商銀)110年2月2日、110年10月13日、110年10月25日、112年4月20日函暨所附交易明細表、推銷合作約 定書、亞資公司110年7月15日函、閎捷科技有限公司110年3月4日、110年3月15日函暨所附支付特約商店申請暨合約書 、對話紀錄擷圖、匯款單據、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為其主要論斷之依據。 五、訊據被告固坦承於109年9月至110年間任職於成邑公司及亞 資公司,擔任業務人員,且對於詐欺正犯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資料後,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欺正犯詐欺後,匯款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之事實亦不爭執,惟堅詞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行,辯稱:我沒有交付帳號給任何人,也沒有申辦虛擬帳戶或交付虛擬帳戶資料予他人,我跟「陳庭威」是網友,我只有介紹「陳庭威」給莊騏安,讓他可以跟我一樣從事賣酒業務等語(本院卷第57、124頁)。經查: ㈠被告於109年9月至110年間任職於成邑公司及亞資公司,擔任 業務人員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供承不諱(偵28058卷第21至27、197至202、369至372、657至660頁,偵32723卷第23至27頁,本院卷第57、124 頁),核與證人莊騏安於偵訊中之證述大致相符(偵28058 卷第197至202頁)。又如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分別係成邑公司及亞資公司所有,而詐欺正犯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資料後,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欺正犯詐欺後,匯款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等情,亦經證人即告訴人黃榆庭、羅虹霖、吳秉穎、證人即被害人薛名翔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偵28058卷第115至124、145至151頁,偵32723卷第35至37頁,偵35014卷第39至42頁),並有如附表三「證據名稱 」欄所載之證據等件在卷可稽,是詐欺正犯取得成邑公司及亞資公司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資料後,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欺正犯詐欺,匯款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等節,固堪以認定。 ㈡被告係以上揭情詞置辯,故本案應審究之爭點在於:被告是否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各帳戶資訊予不詳之詐欺正犯?本院認定被告無罪之理由,茲析述如下: ⒈證人莊騏安於偵訊中證稱:成邑公司經營內容是菸酒批發銷售,被告係推廣菸酒買賣業務,我名下的寰譽科技有限公司、我擔任股東的雅辰公司及易聯公司,還有我太太名下的成邑公司都有與被告簽立推銷合作約定,約定的内容都是由被告在網路上替公司行銷,但不能公開販售;我跟被告的合作模式是被告推銷後若有訂單,錢會先匯入成邑公司帳戶,成邑公司有向台中商銀申請全方位代收服務,被告告訴我有訂單時,由我向台中商銀申請虛擬帳戶,再告知被告虛擬帳戶「編碼」等語(偵28058卷第197至202頁)。核與被告於偵 查中供稱:我在成邑公司擔任業務員推銷洋酒,有推銷成功就有酬金;我會給客人我的業務代碼,客人下單時會將我的業務代碼輸入至訂單内,我跟莊騏安的合作模式是推銷成功時,我會通知莊騏安有訂單,莊騏安再告訴我錢要匯入何帳戶等語(偵28058卷第21至27、197至202、369至372、657至660頁,偵32723卷第23至27頁),關於被告與證人莊騏安之合作模式係被告推銷洋酒成功後,由證人莊騏安向台中商銀申請虛擬帳戶,將該虛擬帳戶之「帳號」告知被告,再由被告轉知客戶匯款至上開虛擬帳戶等情大致相符。 ⒉由被告與證人莊騏安之合作模式可知,被告、證人莊騏安,甚或欲向被告下單之客戶均可能知悉如附表一所示之各帳戶資料,是詐欺正犯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各帳戶資料之原因,容有多端,故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或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僅足證明如附表二所示之人確有因遭詐欺而將款項匯入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情事,尚無法據此即逕以推認係由被告將上開帳戶之帳戶資料交予詐欺正犯使用而為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等犯行。 ⒊更何況,由證人莊騏安之證述可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係由證人莊騏安向台中商銀申請,復由證人莊騏安告知被告上開虛擬帳戶「編碼」,是被告至多僅能知悉該虛擬帳戶之「帳號」,加以卷內並無證據可資證明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密碼」係由被告所管領、使用,公訴意旨就此未提出任何直接證據,且所舉之間接事證,均難證明確有此情。被告若有意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正犯,其理應一併告知詐欺正犯上開帳戶之密碼為是,否則,詐欺正犯將無法實際支配上開帳戶之使用,縱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將詐欺款項匯至上開帳戶內,詐欺正犯亦無法順利提領,殊難想像詐欺正犯如此大費周章僅為取得無法實際支配之帳戶所求為何? ⒋至公訴意旨固以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前後有異,且無法提出確有被告所述協助其推銷洋酒之「陳庭威」此人存在,因此認被告所辯不足採信。然在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資料予詐欺正犯之情形下,縱被告所辯關於是否有他人代其推銷洋酒一事有所出入,然本案既無法排除詐欺正犯自被告以外之人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資料之可能,自無從以被告說謊掩飾,進而為被告不利之推論。 六、綜上所述,以本案之積極證據而言,僅足證明被告任職於成邑公司及亞資公司擔任業務人員期間,不詳之詐欺正犯取得成邑公司及亞資公司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資料後,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欺正犯詐欺,而匯款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等情,然公訴意旨所舉之證據與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尚未足使本院確信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資料係被告提供予詐欺正犯,本案既存有合理懷疑,應為被告有利認定,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詠琪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子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附表一: 編號 虛擬帳號 帳號所有人 1 000-0000000000000000號 成邑公司(對應實體帳戶: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2 000-0000000000000000號 3 000-0000000000000000號 4 000-0000000000000000號 5 000-0000000000000000號 6 000-00000000000000號 亞資公司 7 000-00000000000000號 8 000-00000000000000號 9 000-00000000000000號 10 000-00000000000000號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匯款時間 金額 (新臺幣) 詐欺方式 備註 1 黃榆庭 109年12月28日20時19分許 2萬1,000元 詐欺正犯於109年12月28日18時28分許,撥打電話予黃榆庭,佯稱為天藍小舖客服人員、元大銀行客服專員,因網購訂單操作失誤多下20筆訂單,致其帳戶每月會自動扣款,須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黃榆庭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附表一編號1帳戶。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2 羅虹霖 109年12月28日19時39分許 3萬元(至附表一編號2帳戶)。 詐欺正犯於109年12月28日17時20分許,撥打電話予羅虹霖,佯稱為天藍小舖店員、育才郵局李專員,因遭他人以其名義購買30個包包,須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羅虹霖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附表一編號2至5帳戶。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109年12月28日19時42分許 3萬元(至附表一編號3帳戶)。 109年12月28日19時50分許 3萬元(至附表一編號4帳戶)。 109年12月28日20時35分許(起訴書記載為20時34分許,應予更正)。 1萬4,000元(至附表一編號5帳戶)。 3 吳秉穎 110年2月5日16時9分許 5,000元 詐欺正犯於110年2月5日15時許前之某時許,在通訊軟體Telegram交易蘋果3C商品之群組張貼販賣AirPods Pro藍芽耳機貼文,吳秉穎瀏覽上開貼文後與其聯繫並表示購買之意,詐欺正犯向吳秉穎佯稱可出售前揭AirPods Pro藍芽耳機予吳秉穎,並約定交易金額云云,致吳秉穎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附表一編號6帳戶。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4 薛名翔 110年3月3日22時6分許 4萬元(至附表一編號7帳戶)。 詐欺正犯於110年3月3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薛名翔,佯稱為「DRQQ.TOYS」電商客服人員,因先前購買商品設定錯誤致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薛名翔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附表一編號7至10帳戶。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110年3月3日22時8分許 4萬元(至附表一編號8帳戶)。 110年3月3日22時11分許 3萬5,000元(至附表一編號9帳戶)。 110年3月3日22時12分許 3萬元(至附表一編號10帳戶)。 附表三: 編號 卷別 證據名稱 1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8058號卷(偵28058卷) 1.被告紀翰哲提出之訂單明細(第41至43頁)。 2.成邑實業有限公司110年3月15日函(第45頁)。 3.臺中商業銀行110年2月2日中業執字第1100002697號函暨檢附成邑實業有限公司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等5戶(對應實體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之開戶申請書(含開戶相關證件、開戶影像)及自109年12月1日起至110年1月26日止之各類帳戶查詢表(第49至79頁)。 4.臺中商業銀行總行110年10月25日中業執字第1100032310號函暨檢附成邑實業有限公司實體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全方位代收申請書等相關資料及自109年9月15日起至110年9月13日止之存款交易明細(第227至235頁)。 5.告訴人黃榆庭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13、125至126、129、135頁)。 6.告訴人羅虹霖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民派出所陳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第141至144、153至159、163至179頁)。 7.告訴人羅虹霖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第183至185頁)。 8.推銷合作約定書(第207至217頁)。 9.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11年1月13日合金總集字第1110001176號函(第241至245頁)。 1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111年1月21日合金東高雄字第1110000169號函及所附易聯企業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及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第247至307頁)。 1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111年7月1日合金東高雄字第1110001436號函及所附易聯企業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第621至623頁)。 12.易聯企業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第409至412頁)。 1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1年5月6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112105484號函及所附亞資創意有限公司、瀧元有限公司、易聯企業有限公司、雅宸有限公司、寰譽科技有限公司、成邑實業有限公司等6家營業人108至110年進銷明細資料(第415至517頁)。 14.成邑實業有限公司之依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第607頁)。 15.瀧元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第609頁)。 16.瀧元有限公司之依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第611頁)。 17.易聯企業有限公司之依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第613頁)。 18.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金分行111年7月28日合金前金字第1110002514號函及所附莊騏安帳號0000000000000號、李懿珈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單存款新開戶建檔登錄單(第631至636頁)。 19.臺中商業銀行總行112年4月20日中業執字第1120013527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含虛擬帳號等5戶)自109年12月27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各類帳戶查詢表、台幣交易明細、跨行轉帳交易明細(第669至691頁)。 2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2723號卷(偵32723卷) 1.亞資創意有限公司110年7月15日函(第33頁)。 2.告訴人吳秉穎提出之通訊軟體Telegram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及包裹寄件明細查詢頁面擷圖(第39至47頁)。 3.閎捷科技有限公司110年2月9日閎管字第1100209001號函(第49頁)。 4.閎捷科技有限公司110年3月4日閎管字第11003040001號函暨所附閎捷支付特約商店申請暨合約書(內含身分證、健保卡、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匯款明細、商業登記相關資料,第51至87頁)。 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鎮分行110年4月22日合金前鎮字第1100001179號函暨所附亞資創意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及109年12月1日至110年4月1日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第89至96頁)。 6.告訴人吳秉穎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第103至107、111至113頁)。 3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核交字第2987號卷(核交卷) 1.亞資創意有限公司110年10月25日函及所附授權書、推銷合作約定書(第11至17頁)。 4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5014號卷(偵35014卷) 1.被害人薛名翔提出之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話紀錄擷圖(第45至47、53頁)。 2.被害人薛名翔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55至63、73至79、85頁)。 3.閎捷科技有限公司110年3月15日閎管字第11003150001號函及所附閎捷支付特約商店申請暨合約書(內含身分證、健保卡、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匯款明細、商業登記相關資料,第89至125頁)。 5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交查字第400號卷一(交查卷一) 1.亞資創意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第5至15頁)。 2.易聯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第53至61頁)。 3.鑫煥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第63至68頁)。 4.雅宸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第69至79頁)。 5.寰譽科技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第81至88頁)。 6.佳釀企業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第89至90頁)。 7.成邑實業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第91至110頁)。 8.亞資創意有限公司變更、設立登記表(第113至126頁)。 9.瀧元有限公司變更、設立登記表(第127至168頁)。 10.寰譽科技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第169至179頁)。 11.佳釀企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第181至183頁)。 12.雅宸有限公司變更、設立登記表(第185至194頁)。 13.易聯企業有限公司變更、設立登記表(第195至209頁)。 14.易聯資訊科技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第211至229頁)。 15.鑫煥有限公司變更、設立登記表(第231至237頁)。 16.成邑實業有限公司變更、設立登記表(第239至273頁)。 17.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1年11月10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112114010號函暨所附亞資創意有限公司、瀧元有限公司、易聯企業有限公司、雅宸有限公司、寰譽科技有限公司、成邑實業有限公司等6家營業人108至110年度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結果(進項來源、銷項去路明細)、營利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資產負債表、營業成本明細表、其他費用及製造費用明細表、所得計算規定有列支限額之項目標準計算表㈠㈡、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盈餘分配表或盈虧撥補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等相關資料(第279至416頁)。 6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交查字第400號卷二(交查卷二) 1.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1年12月27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111008682號函、112年1月9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120100322號函及所附亞資創意有限公司、瀧元有限公司、易聯企業有限公司、雅宸有限公司、寰譽科技有限公司、成邑實業有限公司等6家營業人108至110年度開立及取得二聯式統一發票總金額暨進出口明細(第263至295頁)。 2.香港商臺灣環滙亞太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第297至299頁)。 3.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第303至38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