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220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賴鵬羽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10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乙○○與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庚○○所申辦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被告乙○○涉犯詐取提款卡部分,另行判決)後,遂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詐騙方式,詐騙被害人丁○○、甲○○、己○○、戊○○等人,使渠等均陷於錯誤,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匯款至庚○○之上開合作金庫帳戶。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涉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5978號提起公訴後,於民國112年5月22日繫屬於本院,本院並於112年7月19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077號判決在案(即該判決附表編號5至編號7部分);就起訴書附表編號4所涉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05號等案號提起公訴後,於112年1月10日繫屬於本院,現由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85號案件審理中(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部分),有上開起訴書、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而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與共犯丙○○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騙被害人丁○○、甲○○、己○○、戊○○之上開犯罪事實,經核與前案為相同之犯罪事實,屬同一案件,本案檢察官復就同一案件起訴,並於112年9月19日上午11時50分許繫屬於本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12年9月19日中檢介謙111偵31049字第1129101244號函之本院刑事科收案戳章1份(見本院卷第5頁)在卷可憑,是本案係檢察官就已經在本院提起公訴之同一犯罪事實,在本院重行起訴,當屬重複起訴,且前案先繫屬於本院,本案繫屬在後,依前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馬鴻驊提起公訴。
起訴書附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告訴人 受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1 丁○○ 詐欺集團於111年3月9日20時21分許,假冒聯合勸募基金會,佯稱:因操作錯誤,將使告訴人丁○○遭受扣款並且捐款云云,致告訴人丁○○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9日21時08分許 49108元 2 甲○○ 詐欺集團於111年3月9日19時37分許,假冒聯合勸募基金會,佯稱:因操作錯誤,將使被害人甲○○按月扣款進行捐款云云,致被害人甲○○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9日21時08分許 64059元 3 己○○ 詐欺集團於111年3月10日20時30分許,假冒愛心定存客服,佯稱:因操作錯誤,將使告訴人己○○按月扣款進行捐款云云,致告訴人己○○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9日21時11分許 29989元 4 戊○○ 詐欺集團於111年3月9日20時25分許,假冒聯合勸募中心,佯稱:因操作錯誤,將使告訴人戊○○按月扣款進行捐款云云,致告訴人戊○○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9日21時26分許 5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