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9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子悅
- 選任辯護人
- 曹合一律師
- 被告
- 黃翔琪
- 選任辯護人
- 王俊文律師
- 被告
- 邱浩瑋
- 被告
- 王呈佑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吳佳原律師
- 被告
- 阮孟儒
- 選任辯護人
- 林孟毅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奕安律師
- 被告
- 鍾雨樵
- 選任辯護人
- 黃鉦哲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洪任鋒律師
- 被告
- 孫善傑
- 選任辯護人
- 范成瑞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參 與 人 豐米兔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已解散)
- 代表人
- 即清算人
- 王子悅
- 代理人
- 曹合一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陸、第4頁第6至8行關於「扣案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明顯誤寫情形,而該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