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吳桂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桂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3600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04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8號、第102號、217號、109年度偵字第8325號、第17502號),被告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丑○○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1所 示之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 一、丑○○於民國108年9月間至108年11月底,加入蘇明濤、施泂 豪、高嘉一、廖俊霖、郭沛錡(蘇明濤、施泂豪、高嘉一、廖俊霖、郭沛錡等5人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經 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3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迭經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697號、最高法院111 年度台上字第4068號判決確定)、未滿18歲之少年鍾○杰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劉任鎧」、「杜志傑」、「胖胖」、「小鬼」及通訊軟體私通(下稱私通)暱稱「(表情符號)」等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丑○○參與犯罪組織罪部 分業經另案判決確定,為另案確定判決既判力所及,本院應不另為免訴諭知,詳如後述)。丑○○、蘇明濤、施泂豪、高 嘉一、廖俊霖、郭沛錡、少年鍾○杰、「劉任鎧」、「杜志傑」、「胖胖」、「小鬼」、「(表情符號)」及本案詐欺集團所屬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一所示天○○等21人施用詐術,致天○○等21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 匯款至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並由「小鬼」或「(表情符號)」指示郭沛錡將如附表一所示由丑○○自「劉任鎧」及 其他詐欺集團上手處所取得之人頭帳戶提款卡以電腦查詢餘額及確認處於可使用之狀態後回報,再由蘇明濤單獨或與施泂豪、高嘉一、廖俊霖、鍾○杰共同持丑○○轉交之人頭帳戶 提款卡提領詐欺贓款(各次參與之人及分工情形詳如附表一所示),得手後將提領之贓款及提款卡交還已在附近所駕車輛上等待之丑○○,郭沛錡亦在車上陪同丑○○等候,嗣丑○○再 依指示扣除自己及郭沛錡、蘇明濤、施泂豪、高嘉一、廖俊霖及鍾○杰等人之報酬後,至指定地點將其餘詐欺贓款轉交予「劉任鎧」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上手,以此方式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天○○向苗栗縣政府警察局苗栗分局、戌○○向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板橋分局、辛○○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丁○○ 向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酉○○向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 東分局、辰○○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丙○○○向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亥○○向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壬○○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寅○○向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三重分局、乙○○○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申○○ 向花蓮縣政府警察局鳳林分局、己○○向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 湖分局、地○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癸○○向花蓮縣 政府警察局吉安分局、午○○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卯○○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戊○○向彰化縣政府警察 局彰化分局、未○○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巳○○向新 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提出告訴,及子○○訴由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 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 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先予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字第33600號卷第358-361頁;本院金訴緝卷第119-120頁、第149-151頁),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證據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二、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協議,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73年台上字第2364號、28 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丑○○自詐 欺集團上手處取得人頭帳戶提款卡後,交由同案被告郭沛錡依指示持提款卡查詢人頭帳戶內告訴人受騙後匯入款項之餘額,再陳報本案詐欺集團上手以利指示提款車手進行詐欺贓款之提領;同案被告蘇明濤、施泂豪、高嘉一、廖俊霖則分別負責擔任車手提領詐欺贓款、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指示共犯車手提款或擔任司機角色,搭載車手前往銀行、超商等地進行提款之分工,再交由被告丑○○、同案被告郭沛錡將領 得之詐欺贓款依指示上繳,此經同案被告蘇明濤、施泂豪、高嘉一、廖俊霖及郭沛錡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被告丑○○雖未參與前階段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等21人施用詐術 環節,然被告丑○○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具有相互利 用之共同犯意,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以遂行詐欺取財犯行,揆諸上開說明,被告丑○○縱未參與全部犯罪流程,仍應就 其所參與犯行之全部犯罪結果,負共同正犯之責。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丑○○前開犯行堪以認定,應 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得逞,檢察官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即已該當於新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另過 去實務認為,行為人對犯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或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祇屬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非本條例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惟依新法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而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仍應構成新法第2 條第1款或第2款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第2500號、第242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 案由同案被告蘇明濤、施泂豪、高嘉一、廖俊霖及共犯鍾○杰提領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天○○等21人遭詐騙所匯入人頭帳 戶之詐欺贓款後,再由被告丑○○、同案被告郭沛錡將贓款依 指示繳回詐欺集團,業如前述,則被告丑○○主觀上有隱匿其 所屬詐欺集團之詐欺犯罪所得,以逃避國家追訴或處罰之意思,客觀上所為已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聯性,有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效果,而製造金流斷點,揆諸前開說明,核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要件相合。 二、核被告丑○○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之詐欺取財行為尚符合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它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等語,然本案詐欺集團僅係透過手機或通訊軟體LINE撥打電話、更改號碼顯示設定,實際上僅對撥打電話之對象行騙,並非散佈訊息使大量不特定之公眾均可能接觸詐騙訊息,與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3款之要件不符,上開公訴意旨容有誤會,惟此僅涉及加 重條件之增減,不生變更起訴法條問題。 三、被告丑○○與同案被告蘇明濤、施泂豪、高嘉一、廖俊霖、郭 沛錡及共犯鍾○杰、暱稱「劉任鎧」、「杜志傑」、「胖胖」、「小鬼」、私通暱稱「(表情符號)」之人,及其等所屬參與各次犯行之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其所參與如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有參與之部分,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 犯意,而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就所犯上開洗錢、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罪數: ㈠被告丑○○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犯之一般洗錢罪、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行為均有部分重疊合致,且犯罪目的均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均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各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㈡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計算,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是被告丑○○所犯如附 表一編號1至21(共21罪)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且侵害法益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五、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㈠被告丑○○前因持有第二、三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 字第1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 刑6月確定,於106年8月18日易服社會勞動改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等情,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 可按,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 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足認被告就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且認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不致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之罪責,無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而檢察官於起訴書及本院審理時均已論述本案構成累犯之事實,並請求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前段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爰依司法 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加重其刑。 ㈡成年人及少年共同實施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雖不以成年之行為人對共犯之少年年齡明知而具直接故意為限,惟至少仍需行為人對該人之年齡有所預見而具未必故意,使足當之。經查,被告丑○○於警詢、偵查中均未提及 認識少年鍾○杰乙情,且證人即同案被告廖俊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於本案詐欺集團中擔任搭載車手去提領贓款的司機,都是被告丑○○在群組中發話後,再由同案被告蘇明濤叫 我開車去載少年鍾○杰,少年鍾○杰用來提款的人頭帳戶提款 卡是被告丑○○發下來後,由同案被告蘇明濤交給我再由我轉 交給少年鍾○杰,少年鍾○杰提領完的贓款就交給我由我轉交 給上手,少年鍾○杰的報酬也是結算後由同案被告蘇明濤透過我轉交給少年鍾○杰,不能讓少年鍾○杰看到詐欺集團更上 層的人等語(見本院金訴卷第464-468頁),衡以詐欺集團 所為事涉不法,為免遭檢警機關一舉查緝,設置層層斷點、避免讓第一線進行提款而處於被查獲高風險之車手與集團上層見面,概屬合於常情;又證人即共犯鍾○杰於本院審理時亦到庭證稱:我有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但集團中的私通暱稱「濤」、「頭」、「太子爺」等人我都沒有見過,人頭帳戶提款卡是司機交給我的,提款卡密碼則是「濤」用通訊軟體跟我說的等語(見本院金訴卷第472-483頁),由證人鍾○杰 證稱並未見過集團中私通暱稱「濤」、「頭」、「太子爺」等人,參以證人廖俊霖前開所證,尚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丑○○明知或可得而知共犯鍾○杰係未滿18歲之少年,是被 告丑○○與少年鍾○杰共犯之如附表一編號17、18、20、21部 分,自難遽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加重其刑。 ㈢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丑○○就本案犯行於偵查中及本院準 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業如上述,惟被告丑○○所犯一般 洗錢罪既屬想像競合犯之輕罪,已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參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 第4408號判決意旨,雖無從再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惟仍將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丑○○正值青壯年,有勞 動或工作之能力,不思依循正途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為牟取不法報酬,竟於詐欺集團中共同對他人實行詐騙,價值觀念偏差,所為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且製造金流斷點,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徒增被害人求償及追索遭詐騙金額之困難度,對社會所生危害非輕,實應予非難;衡以被告丑○○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 犯行、尚知悔悟,已自白一般洗錢之犯行,符合自白減輕其刑之要件,被告丑○○參與本案之犯罪動機與目的,然被告丑 ○○均尚未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等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 ,告訴人等就本案分別所受之財產損失、被告丑○○之獲利情 形及參與本案犯罪之角色分工,及被告丑○○自陳之教育程度 、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金訴緝卷第151頁),被告 丑○○、公訴人、告訴人酉○○、辰○○、癸○○、戊○○、告訴代理 人庚○○就本案之量刑意見(見本院金訴緝卷第152頁;本院 金訴卷第218-219頁、第513-51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七、又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觀諸被告丑○○除本案所犯數罪外,尚有涉犯3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等犯行,以112年度訴緝字第6號繫屬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以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3號、112年度金訴字第641號繫屬於本院,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衡以詐欺集團案件類型多有 因偵查進度或被害人報案時間不同,而多再為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經法院為論罪科刑之可能,揆諸上揭意旨,本院爰僅為各罪宣告刑之諭知,而暫不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予說明。 肆、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丑○○ 雖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取得之報酬為詐欺贓款百分之0.05,都是幾千元、幾千元這樣領取等語(見本院金訴緝卷第151 頁),惟觀諸被告丑○○於偵查中另供稱報酬為提領金額之2% ,領到之報酬一天約新臺幣(下同)3000元、5000元不等等語(見偵字第33600號卷第361頁),由附表一告訴人天○○等 人遭詐騙後車手之提領金額以觀,被告丑○○既於偵查中及本 院審理時均坦承係以千元為單位領取報酬,則應認被告於偵查中所供稱報酬為(所提領)詐欺贓款之2%較為可採。是認被告丑○○之犯罪所得應分別為附表一編號1之3000元(15萬 元*2%=3000元)、編號2之3540元(17萬7000元*2%=3540元 )、編號3之500元(2萬5000元*2%=500元)、編號4之1980 元(9萬9000*2%=1980元)、編號5之2400元(12萬元*2%=2400元)、編號6之3000元(15萬元*2%=3000元)、編號7之4200元(21萬元*2%=4200元)、編號8之800元(5萬元*2%=1000元)、編號9之1980元(9萬9000元*2%=1980元)、編號10 之5400元(27萬元*2%=5400元)、編號11之4000元(20萬元*2%=4000元)、編號12之4400元(22萬元*2%=4400元)、編號13之2400元(12萬元*2%=2400元)、編號14之3000元(15萬元*2%=3000元)、編號15之1600元(8萬元*2%=1600元) 、編號16之3000元(提領15萬元*2%=3000元)、編號17之3000元(15萬元*2%=3000元)、編號18之2400元(12萬元*2%=2400元)、編號19之3000元(提領15萬元*2%=3000元)、編號20之3000元(15萬元*2%=3000元)、編號21之3000元(15萬元*2%=3000元),惟該等金額未據扣案,爰依上開規定,於被告丑○○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各罪之主文項下分 別宣告沒收,並均為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諭知。 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 、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此一規定採取義務沒收主義,只要合於前述規定,法院固應為相關沒收之諭知,然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實務上一向認為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本院認在洗錢防制法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情形下,自宜從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公訴人雖主張沒收被告丑○○等人所涉提領、收取之詐欺贓款289萬3000元云云 ,惟查被告丑○○所收受之詐欺贓款,既已逐層繳回本案詐欺 集團,經被告丑○○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見本院金訴緝卷 第151頁),卷內復無其他證據可資證明該等款項為被告丑○ ○所有或仍在其實際掌控中,依法自無從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其所經手之金額。 伍、不另為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丑○○自108年9月間某日起至108年11月 底某日止,加入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 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因認被告丑○○ 此部分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二、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刑罰責任之評價與法益之維護息息相關,對同一法益侵害為雙重評價,是過度評價;對法益之侵害未予評價,則為評價不足,均為法之所禁。又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是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至於「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避免評價不足(最高法院109年度台 上字第3945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又倘案件應為免訴或不受理諭知判決(含一部事實不另為免訴或不受理諭知之情形)時,因屬訴訟條件欠缺之程序判決,與被告已為之有罪陳述,並無衝突,且與犯罪事實之認定無關,而與簡式審判僅在放寬證據法則並簡化證據調查程序,並非免除法院認事用法職責,亦無扞格,更符合簡式審判程序為求訴訟經濟、減少被告訟累之立法意旨,此時法院既係於尊重當事人之程序參與權後,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如檢察官於訴訟程序之進行中,未曾異議,而無公訴權受侵害之疑慮時,縱使法院並未行通常審判程序,以避免訴訟勞費,仍屬事實審法院程序轉換職權之適法行使,不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 字第128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丑○○因另涉犯加重詐欺、參與犯罪組織等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4691號、第32318號、第33735號、第33764號、第33888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3017號判處罪刑在案,迭經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377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35號判決駁回上訴,於110年1月14日確定(下稱前案),有被告丑○○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在卷可憑。觀諸被告丑○○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僅有加入1個集 團等語(見本院金訴緝卷第151頁),卷內既無其他證據證 明被告丑○○本案參與者與前案係不同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 亦無從證明前案詐欺集團解散或被告丑○○曾經脫離前案詐欺 集團而重新加入,是亦應認被告丑○○本案參與者與前案係同 一犯罪組織。前案既已就被告丑○○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判決確 定在案,本案被告丑○○參與同一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則為 前開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效力所及,自不得於本案重複評價。惟公訴意旨認被告丑○○本案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與已 起訴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將忠義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款車手及分工情形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備註 主文 1 天○○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10月21日11時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予天○○,佯為天○○之姪子向天○○佯稱急需用錢欲借貸云云,使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08年10月21日14時1分28秒許 30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丹鳳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怡溱) 蘇明濤 108年10月21日15時30分48秒許 臺中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銀行永安分行 3萬元 1.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17號。 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10月21日15時31分32秒許 3萬元 108年10月21日15時32分20秒許 3萬元 108年10月21日15時33分02秒許 3萬元 108年10月21日15時33分44秒許 3萬元 2 子○○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10月24日14時1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予子○○,佯為子○○之友人楊仁寬,向子○○佯稱已變更電話號碼云云;嗣又於108年10月25日10時23分許,向子○○佯稱因買賣土地急需用錢周轉、欲借貸云云,使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08年10月25日11時32分51秒 18萬元 中華郵政新豐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曾嘉衛) 蘇明濤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施泂豪前往提領 108年10月25日11時49分35秒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大肚追分郵局 6萬元 1.偵查案號:108年度偵字第33600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2號、第38號。 2.被告蘇明濤此部分犯行,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35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846號判決判處罪刑,並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757號駁回上訴確定。 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10月25日11時50分46秒許 6萬元 108年10月25日11時53分26秒許 3000元 108年10月25日11時54分24秒許 2萬7000元 3 戌○○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10月24日16時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予戌○○,佯為戌○○之姪子向戌○○佯稱急需用錢欲借貸云云,使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08年10月25日12時28分許 2萬5000元 第一銀行東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許潔妮) 蘇明濤 108年10月25日12時42分42秒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大肚追分郵局 2萬元 1.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2號、第38號。 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10月25日12時43分38秒許 5000元 4 辛○○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10月25日10時8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予辛○○,佯為辛○○配偶之二哥弟媳向辛○○佯稱已變更電話號碼云云;嗣又於108年10月25日10時8分許撥打電話予辛○○,佯稱急需用錢周轉、需借貸云云,致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08年10月25日13時16分許 10萬元 星展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鄭嘉芝) 蘇明濤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施泂豪前往提領 108年10月25日13時48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大肚區農會 2萬元 (另有5元為手續費) 1.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3600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2號、第38號。 2.被告蘇明濤此部分犯行,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35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846號判決判處罪刑,並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757號駁回上訴確定。 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10月25日13時48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為手續費) 108年10月25日13時51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台紙門市 2萬元 (另有5元為手續費) 108年10月25日13時52分許 2萬元 (另有5元為手續費) 108年10月25日13時53分許 1萬9000元 (另有5元為手續費) 5 丁○○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10月25日14時許,撥打電話予丁○○,佯為丁○○之女兒向丁○○佯稱急需用錢欲借貸云云,使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08年10月25日11時32分51秒 20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市府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楊國志) 蘇明濤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施泂豪前往提領 108年10月25日15時45分11秒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大肚門市 10萬元 1.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3600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2號、第38號。 2.被告蘇明濤此部分犯行,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35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846號判決判處罪刑,並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757號駁回上訴確定。 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10月25日15時46分11秒 2萬元 6 酉○○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10月30日10時23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予酉○○,佯為酉○○之姪子向酉○○佯稱經營生意急需資金周轉、欲借貸云云,使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08年10月30日11時22分43秒許 30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泰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翔恩) 蘇明濤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高嘉一前往提領 108年10月30日12時21分32秒許 臺中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銀行永安分行 3萬元 1.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17號 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10月30日12時22分11秒許 3萬元 108年10月30日12時22分55秒許 3萬元 108年10月30日12時23分31秒許 3萬元 108年10月30日12時24分9秒許 3萬元 7 辰○○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10月30日17時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予辰○○,假冒辰○○之女兒蔡佩君,佯稱因購買股票需要資金、欲借貸云云,使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08年10月31日11時53分44秒 20萬元 玉山銀行集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冠宇) 蘇明濤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高嘉一前往提領 108年10月31日12時27分17秒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王田門市 2萬元 (另有5元為手續費) 1.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2號、第217號、第38號。 2.被告蘇明濤此部分犯行,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35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846號判決判處罪刑,並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757號駁回上訴確定。 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10月31日12時28分12秒 2萬元 (另有5元為手續費) 108年10月31日12時32分47秒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大肚追分郵局 2萬元 (另有5元為手續費) 108年10月31日12時33分41秒 2萬元 (另有5元為手續費) 108年10月31日12時34分35秒 2萬元 (另有5元為手續費) 108年10月31日12時45分33秒 臺中市○○區○○路000○0號萊爾富超商中縣中秋門市 2萬元 (另有5元為手續費) 108年10月31日12時46分18秒 2萬元 (另有5元為手續費) 108年10月31日12時47分11秒 2萬元 (另有5元為手續費) 蘇明濤駕駛AYX-5665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施泂豪前往提領 108年11月1日0時3分42秒 臺中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西屯分行 5萬元 8 丙○○○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10月31日20時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予丙○○○,佯為丙○○○之弟媳向丙○○○佯稱急需用錢、欲借貸云云,使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08年11月1日11時27分45秒 5萬元 第一銀行斗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林怡靜) 蘇明濤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高嘉一前往提領 108年11月1日12時21分50秒 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十二路6號政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ATM 3萬元 1.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17號 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11月1日12時22分51秒 2萬元 9 亥○○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11月1日11時20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予亥○○,佯為亥○○之姪子向亥○○佯稱急需現金、欲借貸云云,使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08年11月1日11時50分許 10萬元 陽信銀行台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林蕷婷) 施泂豪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高嘉一前往提領,蘇明濤於車輛上指揮 108年11月1日13時49分4秒 臺中市○○區○○街0號國壽大龍ATM 2萬元 (另有5元為手續費) 1.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2號、第38號 2.被告蘇明濤此部分犯行,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35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846號判決判處罪刑,並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757號駁回上訴確定。 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11月1日13時49分53秒 2萬元 (另有5元為手續費) 108年11月1日13時50分43秒 2萬元 (另有5元為手續費) 108年11月1日13時51分31秒 2萬元 (另有5元為手續費) 108年11月1日13時52分40秒 1萬9000元 (另有5元為手續費) 10 壬○○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11月4日16時12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予壬○○,佯為壬○○之姪子向壬○○佯稱因從事網購生意,急需用錢欲借貸云云,使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08年11月5日12時37分8秒許 30萬元 中華郵政台中英才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卓煒勝) 蘇明濤 108年11月5日13時45分50秒 臺中市○○區○○路000號福安郵局 6萬元 1.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17號。 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11月5日13時46分48秒 6萬元 108年11月5日13時47分50秒 3萬元 108年11月6日0時2分3秒 6萬元 108年11月6日0時2分39秒 6萬元 11 寅○○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11月5日16時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予寅○○,佯稱變更電話號碼,要求寅○○儲存新電話號碼,並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聊天云云;嗣佯為寅○○之前同事蔡素月,向寅○○佯稱因投資問題急需用錢云云,使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08年11月7日11時38分23秒許 20萬元 玉山銀行新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楊斯閔) 廖俊霖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蘇明濤前往提領。施泂豪則與郭沛錡另於丑○○之車輛上確認帳戶有贓款入帳。 108年11月7日11時53分5秒 臺中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西屯分行 3萬元 1.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17號。 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11月7日11時54分9秒 3萬元 108年11月7日11時55分10秒 3萬元 108年11月7日12時2分47秒 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臺灣新光銀行永安分行 2萬元 (另有5元為手續費) 108年11月7日12時3分48秒 2萬元 (另有5元為手續費) 108年11月7日12時4分46秒 2萬元 (另有5元為手續費) 廖俊霖受蘇明濤之指示提領 108年11月8日0時23分16秒 臺中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西屯分行 3萬元 108年11月8日0時24分08秒 2萬元 12 乙○○○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11月7日10時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予乙○○○,佯為乙○○○之孫女林姵儀向乙○○○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08年11月7日12時27分許 22萬元 中華郵政池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潘建明) 廖俊霖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蘇明濤前往提領,施泂豪一同前往參與 108年11月7日13時4分許 臺中市○○區○○路0號大甲郵局 6萬元 1.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502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17號。 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11月7日13時5分許 6萬元 108年11月7日13時14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 2萬元 (另有5元為手續費) 108年11月7日13時15分許 1萬元 (另有5元為手續費) 廖俊霖受蘇明濤指示提領,施泂豪一同前往參與 108年11月8日0時30分57秒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台中福安郵局 6萬元 108年11月8日0時31分47秒許 1萬元 13 申○○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11月6日20時16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予申○○,佯為申○○之友人葉小芬表示電話號碼已更換,要求儲存新電話號碼云云;嗣於108年11月7日12時許向申○○佯稱有資金需求、欲借貸云云,使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08年11月7日12時32分許 15萬2000元 土地銀行八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林煌傑) 廖俊霖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蘇明濤前往提領,施泂豪一同前往參與 108年11月7日13時43分許 臺中市○○區鎮○路00號土地銀行 6萬元 1.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502號 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11月7日13時44分許 6萬元 14 己○○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11月7日14時10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予己○○,佯為己○○之姪子陳致豪向己○○佯稱已更換電話號碼,要求己○○儲存新號碼云云;嗣於108年11月8日10時5分許撥打電話向己○○佯稱在電視購物購買商品,向朋友借30萬元支票,現需借款還錢云云,使己○○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08年11月8日13時20分許 30萬元 玉山銀行雙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陶威宏) 廖俊霖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蘇明濤前往提領 108年11月8日13時45分11秒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大里分行 3萬元 1.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325號。 2.告訴人己○○匯款之30萬元,另有15萬元係於108年11月9日,由被告施泂豪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被告蘇明濤前往提領,而被告施泂豪、蘇明濤該部分犯行,經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258號判決判處罪刑,蘇明濤部分經本院判決確定,施炯豪部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88號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272號駁回上訴確定,是被告蘇明濤此部分犯行,為上開確定判決既判力所及。 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11月8日13時46分31秒 3萬元 108年11月8日13時47分41秒 3萬元 108年11月8日13時49分11秒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土地銀行大里分行 2萬元 (另有5元為手續費) 108年11月8日13時51分57秒 臺中市○○區○○路000號永豐銀行大里分行 2萬元 (另有5元為手續費) 108年11月8日13時52分40秒 2萬元 (另有5元為手續費) 15 地○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11月8日10時30分許,陸續以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予地○,佯為地○之三女兒向地○佯稱急需現金周轉、欲借貸云云,致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08年11月8日14時50分許 8萬元 彰化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陶威宏) 廖俊霖駕駛車號號碼ATQ-0331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蘇明濤前往提領 108年11月8日16時13分35秒 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霧峰分行 3萬元 1.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325號。 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11月8日16時14分23秒 3萬元 108年11月8日16時15分16秒 2萬元 16 癸○○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11月4日,以通訊軟體LINE撥打電話予癸○○,佯為癸○○之舅舅呂清並稱該來電之LINE帳號為新帳號,要求更新LINE並儲存好友云云;嗣再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予癸○○,佯為呂清佯稱因其友人陶威宏急需用錢,然其不方便處理請癸○○協助匯款云云,使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08年11月8日14時58分許 18萬元 中華郵政中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陶威宏) 廖俊霖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蘇明濤前往提領 108年11月8日15時26分15秒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大里草湖郵局 6萬元 1.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325號 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11月8日15時27分16秒 6萬元 108年11月8日15時28分26秒 3萬元 17 午○○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11月10日15時37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予午○○,佯為午○○之高中同學張麗秋向午○○佯稱急需用錢、需借貸云云,使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08年11月11日11時30分15秒 18萬元 中華郵政豐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林廷宥) 蘇明濤指示鍾○杰搭乘廖俊霖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提領 108年11月11日11時51分25秒 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 6萬元 1.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17號 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11月11日11時52分33秒 6萬元 108年11月11日11時53分44秒 3萬元 18 卯○○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11月11日9時30分許,以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予卯○○,佯為卯○○之表姊林燕如,向卯○○佯稱係以朋友之手機撥打電話,並稱急需用錢、欲借貸云云,使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08年11月11日13時0分41秒許 26萬元 台新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廖羿甄) 蘇明濤指示鍾○杰搭乘廖俊霖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提領 108年11月11日13時57分29秒 臺中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銀行永安分行 2萬元 1.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17號 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11月11日13時58分32秒 2萬元 108年11月11日14時6分52秒 臺中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西屯分行 2萬元 108年11月11日14時7分59秒 2萬元 108年11月11日14時8分57秒 2萬元 108年11月11日14時9分52秒 2萬元 19 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11月10日16時57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予戊○○,佯為戊○○之友人張以章,表示電話號碼已更換要求戊○○儲存新電話號碼云云;復於108年11月11日10時55分致電戊○○,佯稱因於桃園商量土地買賣急需用錢、需借貸云云,使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08年11月11日13時59分55秒 18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東台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楊秀惠) 廖俊霖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蘇明濤前往提領 108年11月11日15時22分38秒 臺中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銀行永安分行 3萬元 1.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17號 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11月11日15時23分25秒 3萬元 108年11月11日15時24分9秒 3萬元 108年11月11日15時24分55秒 3萬元 108年11月11日15時25分47秒 3萬元 20 未○○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11月11日11時39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撥打電話予未○○,佯為未○○之姪女向未○○佯稱急需借錢周轉云云,致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08年11月11日14時9分55秒 19萬元 台新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廖羿甄) 蘇明濤指示鍾○杰搭乘廖俊霖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提領 108年11月11日14時10分47秒 臺中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西屯分行 2萬元 1.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17號。 2.被告蘇明濤另於108年11月12日提領告訴人未○○受騙匯款之15萬元部分,經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301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是被告蘇明濤此部分犯行,為上開確定判決既判力所及。 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11月11日14時11分49秒 1萬元 廖俊霖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蘇明濤前往提領 108年11月13日1時10分43秒 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臺中福華門市 12萬元 21 巳○○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11月10日19時39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予巳○○,佯為巳○○之姪子林義修向巳○○稱急需現金、欲借貸云云,使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08年11月11日13時59分許 30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健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廖羿甄) 蘇明濤指示鍾○杰搭乘廖俊霖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提領 108年11月11日14時54分45秒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龍井新庄郵局 6萬元 1.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504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2號、第38號。 2.被告蘇明濤另於108年11月12日前往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沙鹿郵局提款3筆共計12萬1000元告訴人巳○○受騙匯入款項部分,經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301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是被告蘇明濤此部分犯行,為上開確定判決既判力所及。 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年11月11日14時55分33秒許 6萬元 108年11月11日14時56分23秒許 3萬元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共犯 姓名 告訴人之指述、報案資料、陳報狀、人頭帳戶交易明細及 共犯之供述頁碼表 1 告訴人 天○○ 108年10月21日警詢筆錄(109少連偵字第217號警卷第209-211頁)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9少連偵字第217號警卷第245頁) (2)苗栗縣政府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9少連偵字第217號警卷第247頁) (3)苗栗縣政府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少連偵字第217號警卷第249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少連偵字第217號警卷第251頁)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少連偵字第217號警卷第253頁) (6)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及聯繫紀錄(109少連偵字第217號警卷第255-257頁) (7)(人頭帳戶)陳怡溱之合庫商銀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明細(109少連偵字第217號警卷第175頁) 2 告訴人 子○○ 108年10月28日警詢筆錄(108偵33600卷第143-145頁;109少連偵38卷第81-85頁同,109少連偵102卷第273-277頁同)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8偵33600卷第141-142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8偵33600卷第146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8偵33600卷第147頁) (4)匯款18萬(含資費30元)之郵政匯票申請書(108偵33600卷第148頁) (5)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8偵33600卷第150頁、第152頁同) (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8偵33600卷第151頁) (7)LINE通話訊息照片(108偵33600卷第154-159頁) (8)(人頭帳戶)曾嘉衛之中華郵政新豐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卷第267-271頁) 3 告訴人 戌○○ 108年10月27日警詢筆錄(109少連偵38卷第119-123頁,109少連偵102卷第311-315頁同)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少連偵38卷第125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9少連偵38卷第127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9少連偵38卷第129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少連偵38卷第131頁) (5)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9少連偵38卷第133頁) (6)(人頭帳戶)許潔妮之第一商銀東港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顧客帳戶資料查詢單、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本院卷第309頁,第311頁,第313-331頁) 4 告訴人 辛○○ 108年10月26日警詢筆錄(108偵33600卷第175-176頁)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聖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8偵33600卷第16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8偵33600卷第169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聖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8偵33600卷第170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8偵33600卷第172頁) (5)匯款10萬元(匯費30元)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8偵33600卷第177頁) (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8偵33600卷第179頁) (7)(人頭帳戶)鄭嘉芝之星展商銀帳戶(000-00000000000)Account statement(本院卷第305頁) 5 告訴人 丁○○ 108年10月30日警詢筆錄(108偵33600卷第186-187頁,109少連偵38卷第167-169頁同,109少連偵102卷第363-365頁同,109偵8421卷第181-183頁同) (1)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利澤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8偵33600卷第184頁)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8偵33600卷第185頁) (3)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利澤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8偵33600卷第188頁) (4)20萬元(手續費30元)之五結鄉農會匯款申請書(108偵33600卷第189頁) (5)丁○○之農會戶頭存摺封面影本、內頁交易明細(108偵33600卷第190頁、第193頁) (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8偵33600卷第191頁) (7)(人頭帳戶)楊國志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000-0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109偵8421卷第47-51頁) 6 告訴人 酉○○ (1)108年10月1日警詢筆錄(109少連偵217警卷第411-413頁) (2)110年3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209-220頁)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9少連偵217警卷第429頁) (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9少連偵217警卷第433頁)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少連偵217警卷第435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少連偵217警卷第437頁)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少連偵217警卷第439頁) (6)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帳戶封面及歷史交易明細、連繫通話紀錄(109少連偵217警卷第443-449頁) (7)(人頭帳戶)陳翔恩之合庫商銀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明細(109少連偵217警卷第395-401頁) 7 告訴人 辰○○ (1)108年10月31日警詢筆錄(108偵33600卷第201-203頁,109少連偵38卷第189-193頁同,109少連偵102卷第385-389頁同,109少連偵217警卷第497-499頁同) (2)110年3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209-220頁)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8偵33600卷第199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8偵33600卷第205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8偵33600卷第207頁) (4)其夫蔡文華永豐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20萬元之匯款單、存摺內頁明細(108偵33600卷第213-215頁) (5)蔡文華新北市板橋區農會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匯款申請書(108偵33600卷第217-219頁) (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8偵33600卷第221頁) (7)(人頭帳戶)陳冠宇之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明細(109少連偵217警卷第479頁) 8 告訴人 丙○○○ 108年11月13日警詢筆錄(109少連偵217警卷第415-417頁)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9少連偵217警卷第451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9少連偵217警卷第453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少連偵217警卷第455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少連偵217警卷第457頁) (5)連繫通話紀錄、板信銀行匯款申請書、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09少連偵217警卷第459-463頁) (6)(人頭帳戶)林怡靜之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明細(109少連偵217警卷第407頁) 9 告訴人 亥○○ 108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8偵33600卷第225-229頁,109少連偵38卷第229-233頁同,109少連偵102卷第427-431頁同) (1)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8偵33600卷第231頁) (2)陽明銀行警示帳戶通報單(108偵33600卷第233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8偵33600卷第235頁) (4)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8偵33600卷第237頁) (5)接獲詐騙電話所發出之簡訊(108偵33600卷第239頁) (6)元大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08偵33600卷第241頁) (7)(人頭帳戶)林蕷婷之陽信商銀臺東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客戶對帳單(本院卷第299-301頁) 10 告訴人 壬○○ 108年11月6日警詢筆錄(109少連偵217警卷第213-215頁)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9少連偵217警卷第259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9少連偵217警卷第261頁)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少連偵217警卷第263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少連偵217警卷第265頁) (5)對話訊息照片(109少連偵217警卷第273-275頁) (6)(人頭帳戶)卓煒勝之中華郵政台中英才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明細(109少連偵217警卷第181-187頁) 11 告訴人 寅○○ 108年11月20日警詢筆錄(109少連偵217警卷第217-221頁,第595-597頁同)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9少連偵217警卷第281-283頁,第621頁同)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少連偵217警卷第287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少連偵217警卷第289頁,第619頁同,第623頁同) (4)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帳戶封面(109少連偵217警卷第291-293頁,第627頁-629同)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少連偵217警卷第295頁,第625頁同) (6)(人頭帳戶)楊斯閔之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明細(109少連偵217警卷第193頁,第581頁同) 12 告訴人 乙○○○ 108年11月8日警詢筆錄(109少連偵217警卷第599-603頁,109偵17502卷第192-194頁)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9少連偵217警卷第633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少連偵217警卷第635-637頁) (3)郵政匯款申請書、郵局帳戶封面及歷史交易明細(109少連偵217警卷第639-643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9少連偵217警卷第647頁) (5)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少連偵217警卷第649頁) (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少連偵217警卷第651頁) (7)(人頭帳戶)潘建明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明細(109少連偵217警卷第587-591頁) 13 告訴人 申○○ (1)108年11月16日警詢筆錄(109偵17502卷第207-209頁,109偵8842卷107-109頁) (2)110年3月10日陳報狀(本院卷第193頁)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9偵17502卷第205頁) (2)花蓮縣政府警察局鳳林分局光復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偵17502卷第206頁) (3)LINE對話紀錄、郵局存摺封面及歷史交易明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9偵17502卷第211-223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17502卷第224頁) (5)(人頭帳戶)林煌傑之臺灣土地銀行八德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明細(109偵17502卷第203-204頁) 14 告訴人 己○○ 108年11月9日警詢筆錄(109偵8325卷第117-119頁) (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9偵8325卷第115頁)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偵8325卷第121頁) (3)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9偵8325卷第123頁) (4)對話資料及訊息照片(109偵8325卷第125-129頁)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8325卷第133頁) (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偵8325卷第135頁) (7)(人頭帳戶)陶威宏之玉山銀行雙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明細(109偵8325卷第158-19頁) 15 告訴人 地○ 108年11月8日警詢筆錄(109偵8325卷第138-140頁)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9偵8325卷第143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偵8325卷第144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9偵8325卷第145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偵8325卷第148頁) (5)臺北富邦銀行大同分行匯款憑證(109偵8325卷第149頁) (6)國泰世華銀行建成分行匯款憑證(109偵8325卷第150-151頁) (7)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8325卷第155頁) (8)(人頭帳戶)陶威宏之彰化銀行永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明細(109偵8325卷第158-15頁) 16 告訴人 癸○○ (1)108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109偵8325卷第105-107頁) (2)110年3月30日陳報狀(本院卷第245頁) (1)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偵8325卷第85頁,第108頁同) (2)花蓮縣政府警察局吉安分局吉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9偵8325卷第102頁) (3)花蓮縣政府警察局吉安分局吉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偵8325卷第103-104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8325卷第109頁) (5)郵政匯票申請書、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109偵8325卷第110-112頁) (6)對話訊息照片(109偵8325卷第114頁) (7)(人頭帳戶)陶威宏之中華郵政中和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明細(109偵8325卷第158-11頁) 17 告訴人 午○○ 108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109少連偵217警卷第41-45頁)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9少連偵217警卷第71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少連偵217警卷第75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9少連偵217警卷第77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少連偵217警卷第79頁)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少連偵217警卷第83頁) (6)無摺存款交易明細單、帳戶存摺封面(109少連偵217警卷第87頁、第91頁) (7)對話訊息與來電顯示截圖(109少連偵217警卷第93 -99頁) (8)(人頭帳戶)林廷宥之中華郵政豐原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明細(109少連偵217警卷第25-27頁) 18 告訴人 卯○○ 108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109少連偵217警卷第47-53頁)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9少連偵217警卷第101-103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9少連偵217警卷第107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少連偵217警卷第115頁) (4)訊息資料、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帳戶存摺內頁歷史交易明細(109少連偵217警卷第117-121頁) (5)(人頭帳戶)廖羿甄之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明細(109少連偵217警卷第33-37頁) 19 告訴人 戊○○ (1)108年11月13日警詢筆錄(109少連偵217警卷第223-227頁) (2)110年3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209-220頁)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9少連偵217警卷第299-301頁) (2)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9少連偵217警卷第309頁) (3)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少連偵217警卷第311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少連偵217警卷第313頁)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少連偵217警卷第315頁) (6)連繫紀錄照片、國泰世華銀行彰化分行匯出匯款憑證、帳戶存摺內頁歷史交易明細(109少連偵217警卷第321-323頁) (7)(人頭帳戶)楊秀惠之合庫商銀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明細(109少連偵217警卷第199頁) 20 告訴人 未○○ 108年11月25日警詢筆錄(109少連偵217警卷第55-57頁,第229-231頁同)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9少連偵217警卷第125頁,第325頁同)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民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9少連偵217警卷第129頁,第329頁同)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民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少連偵217警卷第131頁,第331頁同)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少連偵217警卷第133頁,第333頁同)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少連偵217警卷第135頁,第339頁同) (6)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9少連偵217警卷第137頁,第335頁同) (7)(人頭帳戶)廖羿甄之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明細(109少連偵217警卷第33-37頁) 21 告訴人 巳○○ 108年11月14日警詢筆錄(108偵33600卷第247-251頁,108少連偵504卷第107-111頁同,109少連偵38卷第251-255頁同,109少連偵102卷第449-453頁同) (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後湖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8偵33600卷第253頁) (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後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8偵33600卷第255頁) (3)匯款30萬元之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108偵33600卷第257頁) (4)巳○○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108偵33600卷第259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8偵33600卷第261-263頁) (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8偵33600卷第265頁) (7)對話訊息照片(108偵33600卷第267-273頁) (8)(人頭帳戶)廖羿甄之中華郵政台中健行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卷第273頁) 22 共犯 蘇明濤 (1)108年11月20日警詢筆錄(109少連偵102卷第91-104頁) (2)108年11月26日警詢筆錄(109偵17502卷第111-115頁) (3)108年12月11日警詢筆錄(109少連偵102卷第109-124頁) (4)108年12月12日警詢筆錄(109偵17502卷第123-126頁) (5)108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109偵8325卷第49-58頁) (6)109年2月17日警詢筆錄(109少連偵217警卷第153-165頁) (7)109年3月10日警詢筆錄(109偵8842卷第111-113頁) (8)109年4月1日偵訊筆錄(109偵8842卷第149-153頁) 23 共犯 施泂豪 (1)108年11月22日第一次警詢筆錄(108偵33600卷第27-44頁,109少連偵102卷第131-148頁同) (2)108年11月22日偵訊筆錄(108偵33600卷第277-282頁,結文:第283頁) (3)108年11月28日警詢筆錄(109少連偵102卷第155-165頁) (4)108年12月9日警詢筆錄(109少連偵217警卷第483-490頁) (5)108年12月17日警詢筆錄(109偵17502卷第133-139頁) (6)108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109少連偵217警卷第561-571頁) (7)109年3月4日警詢筆錄(109偵8842卷第79-82頁) (8)109年4月1日偵訊筆錄(109偵8842卷第149-153頁) 24 共犯 高嘉一 (1)108年12月5日警詢筆錄(109少連偵102卷第171-181頁) (2)109年1月10日警詢筆錄(109少連偵217警卷第377-385頁) (3)109年4月6日偵訊筆錄(108偵33600卷第367-369頁,108少連偵504卷第231-233頁同,109少連偵38卷第333-335頁,109少連偵102卷第733-735頁) (4)109年5月23日警詢筆錄(109偵17502卷第173-177頁) 25 共犯 廖俊霖 (1)108年11月28日警詢筆錄(109少連偵102卷第187-201頁) (2)108年11月28日偵訊筆錄(108少連偵504卷第143-149頁,結文:第151頁) (3)108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109偵17502卷第153-159頁) (4)108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109少連偵217警卷第545-554頁) (5)108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109偵8325卷第39-44頁) 26 共犯 郭沛錡 (1)109年1月14日第一次警詢筆錄(108偵33600卷第305-316頁,108少連偵504卷第169-180頁同,109少連偵38卷第17-28頁同,109少連偵102卷第209-220頁同) (2)109年1月14日第二次警詢筆錄(108偵33600卷第317-319頁,108少連偵504卷第181-183頁同,109少連偵38卷第29-31頁同,109少連偵102卷第221-223頁同) (3)109年1月14日偵訊筆錄(108偵33600卷第323-329頁,結文:第331頁,108少連偵504卷第187-193頁同,109少連偵38卷第285-291頁同) 27 少年共犯 鍾○杰 (1)108年11月26日警詢筆錄(108少連偵504卷第37-47頁) (2)109年3月28日警詢筆錄(109少連偵217警卷第7-1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