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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93號

違反銀行法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何紹輔林忠澤黃麗竹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宗儒
選任辯護人
賴威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778號、第9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原定民國一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八分宣示判決之期日,變更為一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八分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法院有案情繁雜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本案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4年5月15日上午9時28分宣判,惟因全案案情繁雜,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爰裁定變更(延展)本案宣示判決之期日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林忠澤

                   法 官 黃麗竹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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