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0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官黃玉琪、魏威至、林芳如
- 原告名居物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69號 原 告 名居物業有限公司 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代 表 人 姚宗廷 被 告 黃涵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9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魏威至 法 官 林芳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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