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鎵秝商行即林家溱、楊式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212號 原 告 鎵秝商行即林家溱 被 告 楊式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42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楊式州所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2 年度易字第423號判決無罪,是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非屬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