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212號
- 原告
- 鎵秝商行即林家溱
- 被告
- 楊式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42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楊式州所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423號判決無罪,是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非屬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