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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21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李昇蓉何紹輔李依達

原告
鎵秝商行即林家溱
被告
楊式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42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楊式州所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423號判決無罪,是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非屬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李依達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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