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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27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施慶鴻簡志宇吳珈禎

原告
張世賢
訴訟代理人
胡書瑜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楊慧靈
被告
得豐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慧靈
被告
明峯工程行即陳明峯

上列被告因被告楊慧靈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4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等就本件侵權行為之事實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吳珈禎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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