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572號
- 原告
- 信均國際文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岱均
- 被告
- 呂原塵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866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除於審判期日到庭,得以言詞提起外,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92條第1項、第495條第1項與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呂原塵所涉本院112年度易字第866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信均國際文教有限公司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審酌該附帶民事訴訟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