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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57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黃佳琪洪瑞隆鄭咏欣

原告
信均國際文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岱均
被告
呂原塵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866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除於審判期日到庭,得以言詞提起外,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92條第1項、第495條第1項與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呂原塵所涉本院112年度易字第866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信均國際文教有限公司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審酌該附帶民事訴訟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鄭咏欣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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