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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60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黃凡瑄

原告
劉宜靜 住○○市○○區○○路○段000○0號5樓
被告
王柏揚

陳昱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87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遭被告丙○○、少年林○靖及其他林大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取財,被告甲○○、乙○○就此部分並非共犯或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自不得對被告甲○○、乙○○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從而,本件原告之訴乃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603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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