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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81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韋仁

原告
蔡亞潔
被告
吳格林

廖偉豪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陳耀清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壹、按當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或到庭不為辯論者,得不待其陳述而為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98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蔡亞潔經合法傳喚,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由被告吳格林、廖偉豪、陳耀清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

二、被告吳格林、廖偉豪、陳耀清則均以:對於原告之請求沒有意見,亦不爭執,但伊等現在無力賠償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吳格林、廖偉豪、陳耀清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13年2月27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064號刑事判決判處此部分免訴、不受理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韋仁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811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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