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錩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經金、游順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83號 原 告 錩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經金 被 告 游順義 黃健誌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174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