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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84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陳培維葉培靚王宥棠

原告
張嘉亨
被告
鄭宇辰

羅國誌

張棉棉

劉傑元

陳品妤

黃品妍

黃章棋

王思捷

嚴麗琴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4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是項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合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附字第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就原告主張所受詐欺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49號刑事案件中,原告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之告訴人,被告鄭宇辰、羅國誌、張棉棉、劉傑元、陳品妤、黃品妍、黃章棋、王思捷、嚴麗琴非本案所認定之共犯,此有本案起訴書在卷可稽,自非於本案中依民法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依前揭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原告對被告王建翔、陳睿達、黃信智、賴泓宇、王富生、王宥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業經兩造於本院審理中調解成立,是此部份訴訟將依法報結,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葉培靚

                法 官 王宥棠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849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