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027號
- 原告
- 李圓紋
- 被告
- 陳家蓁
- 被告
- 永勝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國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家蓁被訴妨害自由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266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原告李圓紋於起訴狀聲請於法院判決無罪時移送民事庭,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