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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02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劉麗瑛蔡咏律徐煥淵

原告
李圓紋
被告
陳家蓁
被告
永勝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家蓁被訴妨害自由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266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原告李圓紋於起訴狀聲請於法院判決無罪時移送民事庭,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蔡咏律

法 官 徐煥淵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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