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0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李圓紋、陳家蓁、永勝光學股份有限公司、蔡國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027號 原 告 李圓紋 被 告 陳家蓁 被 告 永勝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家蓁被訴妨害自由案件,業經本院以112 年度易字第266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原告李圓紋於起訴狀聲請於法院判決無罪時移送民事庭,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蔡咏律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