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劉慶家、陳奕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106號 原 告 劉慶家 被 告 陳奕合 海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趙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762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葉培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