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106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高增泓黃佳琪葉培靚

原告
劉慶家
被告
陳奕合
被告
海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趙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7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葉培靚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