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林芳如、何紹輔、魏威至
- 當事人中山鐘錶股份有限公司、廖瑞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302號 原 告 中山鐘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三寶 送達代收人 沈宜柔 被 告 廖瑞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705號妨害名譽等案件(112年度附民字第23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中山鐘錶股份有限公司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廖瑞漳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廖瑞漳被訴妨害名譽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 易字第170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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