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330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蕭孝如

原告
朱淑淵 (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謝明諺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原告因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35號被告謝明諺所涉詐欺等案件,對於上列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對被告謝明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

二、經查,原告雖起訴主張被告謝明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惟於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35號案件中,針對原告遭詐騙之部分,

號11所示之「涉案被告欄」,同案被告羅俊凱現由本案審理中),並未有被告謝明諺。另針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5498號移送併辦被告謝明諺部分,業經本院認移送併辦意旨書所指犯罪事實,與本案不具有實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無從併予審理,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原告為上開退併辦部分之被害人,是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既無刑事訴訟之繫屬,原告對被告謝明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檢察官起訴之被告僅有同案被告羅俊凱(詳見起訴書附表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孝如

               書記官 陳姿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330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