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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380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戰諭威陳怡秀傅可晴

原告
郭成益
原告
郭鳳娟
原告
郭家宏
原告
郭渝琳
被告
項鈞澤
被告
和安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強
被告
和安救護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采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訴字第20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傅可晴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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