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380號
- 原告
- 郭成益
- 原告
- 郭鳳娟
- 原告
- 郭家宏
- 原告
- 郭渝琳
- 被告
- 項鈞澤
- 被告
- 和安事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華強
- 被告
- 和安救護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采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訴字第20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所為之112年度附民字第2380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法定代理人陳華強」應更正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陳華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為和安事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陳華強,此有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在卷可稽,是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法定代理人陳華強」應更正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陳華強」,上開部分顯係漏載、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