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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
    田德煙李宜璇陳嘉凱

  • 當事人
    格箖綠能有限公司蘇圃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491號 原 告 格箖綠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侯信博 訴訟代理人 林洲富律師 翁偉倫律師 胡東政律師 被 告 蘇圃慷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2年度易字第2279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279號被告蘇圃慷被訴侵占案件,業經 判決無罪,按上規定,本件原告格箖綠能有限公司對被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應逕予判決駁回,惟原告業於起訴狀中載明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准予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民事庭,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逕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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