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491號
- 原告
- 格箖綠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侯信博
- 訴訟代理人
- 林洲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翁偉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胡東政律師
- 被告
- 蘇圃慷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2年度易字第22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279號被告蘇圃慷被訴侵占案件,業經判決無罪,按上規定,本件原告格箖綠能有限公司對被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應逕予判決駁回,惟原告業於起訴狀中載明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准予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民事庭,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逕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