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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49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田德煙李宜璇陳嘉凱

原告
格箖綠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侯信博
訴訟代理人
林洲富律師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胡東政律師
被告
蘇圃慷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2年度易字第22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279號被告蘇圃慷被訴侵占案件,業經判決無罪,按上規定,本件原告格箖綠能有限公司對被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應逕予判決駁回,惟原告業於起訴狀中載明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准予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民事庭,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逕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陳嘉凱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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