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格箖綠能有限公司、侯信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491號 原 告 格箖綠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侯信博 訴訟代理人 林洲富律師 翁偉倫律師 胡東政律師 被 告 蘇圃慷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2年度易字第2279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279號被告蘇圃慷被訴侵占案件,業經 判決無罪,按上規定,本件原告格箖綠能有限公司對被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應逕予判決駁回,惟原告業於起訴狀中載明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准予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民事庭,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逕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