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黃玉琪、陳僑舫、魏威至
- 法定代理人邱士榮
- 原告廖艷愼
- 被告中央生命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76號 原 告 廖艷愼 被 告 中央生命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士榮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254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陳僑舫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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