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楊金峯、崛泰鷹架有限公司、陳亦駐、張智捷即承鈦工程行、大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俊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楊金峯 訴訟代理人 廖怡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崛泰鷹架有限公司統一編號:TCZ00000000000號 兼 代表人 陳亦駐 被 告 張智捷即承鈦工程行 被 告 大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俊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37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徐煥淵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