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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4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周莉菁劉育綾王怡蓁

原告
丞豐餘建材有限公司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關源森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被告
黃苡庭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25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劉育綾

法 官 王怡蓁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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