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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5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唐中興陳培維蔡至峰

原告
寶島衛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阿葉
送達代收人
王智彥
被告
路德豐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建佑
被告
賴宏齊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593號、113年度易字第1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蔡至峰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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