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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4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周莉菁方星淵劉育綾

原告
姜昱丞
被告
蔡宇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中簡字第3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方星淵

法 官 劉育綾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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