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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王振佑徐煥淵陳怡珊

原告
吳溢淀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複代理人
呂尚衡律師
被告
蔡岳庭
被告
翔恆交通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簡坤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3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徐煥淵

法 官 陳怡珊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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