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1號
- 原告
- 黃資倍
- 訴訟代理人
- 鄭聿珊律師
- 被告
- 朱宇彥
- 被告
- 興家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印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4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1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4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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