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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6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高增泓呂超群薛雅庭

原告
王昭閎
原告
王棻瑩
原告
王雅瑩
被告
陳永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288號),經原告等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呂超群

法 官 薛雅庭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63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