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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2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彭國能

原告
林芷安
被告
尤聖昌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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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尤聖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21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陸萬參仟玖佰零貳元,並自民國112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陳述內容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已有明定。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因被告已於113年11月18日死亡,業經本院於114年1月6日判決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應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彭國能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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