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3號
- 原告
- 張正儀
- 被告
- 林張永駿
- 訴訟代理人
- 張薰雅律師
- 被告
- 周宗楷
- 被告
- 巨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漢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楊豐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原交簡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3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原交簡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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