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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360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李宜璇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柏橚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6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黃柏橚於民國112年11月26日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號之彩券行內,因消費問題與該店店員即告訴人陸家妮起口角,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得共見聞之該店內,對告訴人辱稱:「你不要噎死,噎死要叫你男朋友拖去埋」、「狗眼看人低,你看我是隻狗我看你是隻豬」、「死胖子,咳到死,幹你娘機掰是勒三小」、「死胖子快去死死,死胖子在棺材裡罵我」等語,以此方式公然侮辱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 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提起公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宜璇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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