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38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羅宇翔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1077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羅宇翔與告訴人徐瑋彤係同事,因懷疑告訴人於公司散播不實之謠言,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接續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19時46分許、同年月22日20時18分許、同年月28日20時5分許、同年12月4日21時11分許、同年月5日19時24分許、同年月10日19時46分許、同年月11日20時11分許、同年月12日20時13分許,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利用其所使用之電子郵件帳號anna900000000oo.com.tw,寄送每日工作報告至徐瑋彤所使用之電子郵件帳號sh22t0000000il.com.及公司其他同事電子郵件帳號時,將告訴人前開之電子郵件帳號前加註「噁女」等文字,以此方式,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因認被告設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業已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臺中市西屯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撤回告訴狀在卷可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