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47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周勇志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65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勇志於民國113年1月11日下午1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中市○區○○路00○0號前,因見告訴人林育翰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疑似闖紅燈,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上址道路前,當場對林育翰比中指,以此方式侮辱林育翰,足以貶損林育翰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業已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