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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
    鄭永彬

  • 當事人
    劉嘉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2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嘉彬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檢察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陸拾日內補正被告之具體犯罪事實,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嘉彬係佳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0號,下稱佳凌公司)之負責人,為從事業 務之人,並以為公司員工投保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為其附隨業務。又阮商玄自民國99年9月15日受雇於佳凌公司, 劉嘉彬明知雇用勞工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之規定,於其所屬勞工到職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且依同條例第1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勞工投保薪資應按其全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金額確實填報;且明知員工即阮商玄自民國103年9月起至112年6月止所領取之月薪資總額(包括基本薪、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為新臺幣(下同)1萬8674元 至4萬7729元間(詳附件實際薪資欄位所示),其月投保薪 資應屬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所示第1級之1萬9273元(依103年7月1日起適用之分級表)至13級之4萬5800元(依112 年1月1日起適用之分級表)間,而非屬該薪資分級表所示第2級之2萬100元(依103年7月1日起適用之分級表)至第11級(依112年1月1日起適用之分級表)間,詎劉嘉彬為降低佳 凌公司每月應負擔之勞工保險費、健保費,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在佳凌公司營業處所,利用不知情之會計將員工阮商玄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低報為2萬100元至4萬2000元之 間不等之不實事項(詳如附件申報資料欄位所示),登載於其業務上製作之勞工保險加保申請表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請表(下稱投保申請表),並持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康保險署)提出投保申請而行使之,且此後均未按照規定按時申報更正為正確之投保薪資,以此種「以多報少」之方式施用詐術,致有實質審查權限的勞保局、健康保險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阮商玄之每月經常性薪資僅為2萬100元至4萬2000元(詳如附件申報資料欄位所示), 佳凌公司因而獲得短納上開期間內應負擔之勞工保險費及健保費每(詳如附件短少勞保金額及短少健保金額欄位所示),因而短計阮商玄自103年9月起至112年6月止共106個月之 投保薪資,藉此獲得減少支出4萬7428元(勞保金額2萬9352元+健保金額1萬8076元₌4萬7428元)之不法利益,足以生損 害於勞保局、健康保險署推動管理勞工保險、健康保險業務、退休金制度之正確性、阮商玄於申領失業救濟金、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及老年給付之核定金額。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及刑法第339 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等罪嫌。 二、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劉嘉彬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低報員工阮商玄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登載於投保申請表,並持向勞保局、健康保險署提出投保申請而行使之,而涉犯本件罪嫌。惟對於該不知情之會計究竟為誰?該會計有無主觀上之犯意?係受何人指示或依何等準則或因何故為之?佳凌公司指揮監督及分層負責之運作情形為何?被告係以何等方法指示或利用該會計犯罪?等情,均未具體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據,自難僅因被告擔任佳凌公司之負責人,即認被告應對於所屬全部員工之行為負責。是本件被告犯罪之具體事實,尚有不明,依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得利罪之可能。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檢察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60日內,補正被告之具體犯罪事實,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永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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