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729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陳盈睿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梁東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0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梁東海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0分許,在不特定人可得共見共聞之臺中市○區○○街00號精武新瑞大樓管理室外,因不滿有車輛停放在其住處前,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以「你娘機掰」、「操你媽」等語辱罵告訴人蕭金春,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於113年5月30日當庭撤回告訴,並經記明筆錄,有本院審判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順淑提起公訴,檢察官周至恒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睿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