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4號
- 原告
- 林晉德
- 被告
- 曾智傑
- 被告
- 泰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王惠津
- 被告
- 永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冠欽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上第1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4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上第1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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