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唐中興、陳培維、蔡至峰
- 法定代理人王惠津、王冠欽
- 原告林晉德
- 被告曾智傑、泰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永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4號 原 告 林晉德 被 告 曾智傑 泰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惠津 被 告 永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欽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上第1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蔡至峰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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