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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3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許月馨林秉賢吳逸儒

原告
王鈺瑄
被告
黃馨誼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簡字第10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吳逸儒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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