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曹錫泓、陳嘉凱、鄭咏欣
- 當事人楊梅鈴、謝仲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89號 原 告 楊梅鈴 被 告 謝仲凱 籍設臺中市○里區○○路0號(臺中○○○○○○○○ ○)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66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另有明定,且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此觀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被告謝仲凱因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66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楊梅鈴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審酌該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陳嘉凱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美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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