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1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岳勳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岳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岳勳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6月1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58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