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林依蓉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潮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潮陽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潮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潮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9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8月1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8年度訴字第2079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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