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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2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王振佑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家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4383號、113年度執聲字第9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家頤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而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吳家頤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具狀所陳「我要最後在數罪併罰」乙情,則於法無據,尚非可採,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吳家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振佑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定應執行1年)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08月19日、 111年11月15日 111年06月29日  111年10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90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98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99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53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11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342號  判決日期 112年08月29日 112年09月20日 112年09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5185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562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34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01月03日 113年01月11日 113年03月0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 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5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3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383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126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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