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3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黃凡瑄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明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明達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明達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書贅引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162號判決應執行拘役70日確定,有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合併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分別為傷害、妨害名譽罪,且均係因同一糾紛而起,犯罪時間為同一天,暨前揭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之拘束,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此僅屬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刑期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傷害 妨害名譽  宣  告  刑  拘役50日 拘役30日 拘役20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1月8日(2次) 112年1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81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848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沙簡字)第1162號 113年度沙簡字第64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0日 113年2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沙簡字)第1162號 113年度沙簡字第64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31日 113年4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608號(已執畢,定應執行刑拘役70日)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254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