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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2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李怡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昱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9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裁定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附表編號6所示之刑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另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欄所示),經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經本院通知受刑人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受刑人已知所悔悟,請求從輕量刑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日期:民國;金額:新臺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真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 ①1年3月 ②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罪)  有期徒刑6月(4罪)  犯 罪 日 期  ①111年1月20日 ②111年1月21日 均為111年1月18日  均為111年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04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232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42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010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618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8日 112年7月4日  112年6月2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42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905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04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5月11日 112年9月7日 112年9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1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2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620號   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 ①1年2月 ②1年1月 ③1年3月  有期徒刑 ①1年2月 ②1年 ③1年1月 有期徒刑 ①1年2月 ②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①111年1月11日 ②111年1月11日 ③111年1月20日 均為111年1月23日 ①111年1月18日 ②111年1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64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4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45號等 112年度金訴字第209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874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6日 113年1月30日 113年6月6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45號等 112年度金訴字第209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87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1月23日 113年3月7日 113年7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3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7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0135號   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627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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