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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5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王振佑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明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12619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附表所示之罪而處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高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考量罪質是否同一、手段是否雷同等情事而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振佑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11月 有期徒刑1年4月(3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1月(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8年6月3日 108年8月29日至108年9月20日(聲請書誤載為9月19日,應予更正)(9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1840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0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889號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18日 113年5月29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942號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4月28日 113年6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023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83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61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657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