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8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兆偉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3「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欄之案號記載「111年度金簡字第629號」,均應更正為「113年度金簡字第629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上開記載係文字之顯然誤繕,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諸前揭規定,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